出租房屋碰到了非常惡劣房客,最慘範例提供給有房出租的人參考.

之前曾經在討論區回覆了我個人租屋的慘況,因為當時法律程序未完成,現如今程序幾乎走完了,就算是發個警示文吧!
故事很長,有興趣的人就參考.

先前回覆它人問題連結: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5411539&p=3#67762573

我說一個悲慘的真實故事,故事落落長,但經過兩年多訴訟終於落幕了,但房屋收回是一間快成垃圾堆的屋子!這位雷明誠/陳韋仁仍然繼續找尋下一位無辜的房東,請大家各自小心了.

故事如下主角兩位,租客雷明誠(簡稱雷)/不明人士陳韋仁(簡稱陳)/配角雷的哥哥(簡稱雷哥):

因朋友外派國外工作,請我幫忙出租代管房子,選了一位租客看起來形象端正,單身又有不錯的工作.後來才知道他是健身教練,雷明誠,還蠻有知名度的.104年2月簽約2年,往後的一年半期間租金都正常繳付, 一直到105年8月雷與其同居人陳嚴重口角,在屋內開了大量瓦斯企圖……..(事後雷哥說開瓦斯不代表是要自殺......),大量瓦斯外漏瀰漫大樓,驚動了大樓社區住戶.報警後雷跟陳被送醫救治.而我也被通知到警局再到醫院探視租客,社區委員也要求我必須請房客搬家,社區住戶驚恐且激憤要求屋主必須處理好這租客,就是要求他們搬走.

在醫院時跟雷懇談雷也口頭答應搬遷(社區委員在場可證),我給他們兩週時間搬家.之後雷便一直搞失聯三個月,敲門也不應門,嚇死我了,我一直以為他們是不是又在屋內......了.8月底時便寄了存證信函給雷跟他家人,通知逾期未繳房租及代付雜費超過押金正式解除租約,並限期搬遷.但他完全不鳥我.雷再也不交房租,水電瓦斯通知未繳費用兩萬多要斷電,但台電根本也都沒有斷電.我只能自己去申請斷水,拆了水表租客又去申請復裝.申請拆電表,台電到場說電表在動他們不能拆,怕會有糾紛.總之就是完全動不了他.
106/2月租約正式到期,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租屋返還及繳交租金,民事庭攻防的過程就不說了(簡單過程如下條例說明).雷請雷哥出面訴訟,法庭上就是跳針式的說我寄存證信函,三更半夜打電話恐嚇他九十高齡老爸,導致心臟病發,差點去了,瞎掰一通,我根本只寄存證信函,完全沒聯絡過他家人.

一審民事庭期間雷哥還提刑事控告我/屋主/社區委員, 妨害秘密(偷拆他的信件)、恐嚇取財(討房租)、散播妨害名譽(寄存證信函),也因為雷提刑事案,所以民事也被耽擱了時間(須等刑事案確認結果,民事案才能繼續審判).最終刑事庭也二審判決我們三人無罪(屋主完全沒見過他,社區委員也只是因住戶給的壓力參與關心都莫名其妙被告了),直到107年1月民事庭一審判決他們敗訴必須遷出租屋處且支付未繳納的租金及違約金.

但大家以為故事結束了,NO,NO,NO……他們又提出一審民事判決抗告,又通知要二審了,我的天啊,二審又不知要搞多久了…….最終二審定讞後,我需要再提強制搬遷及租金給付,這過程又過了數月,第一次強制搬遷,他躲出去了不見客,107/12/0X二次強制執行,他終於自己偷搬走了,但還是沒跟執行官見到面,只留下滿屋子的垃圾.但執行處的人還要我幫他保管這一堆垃圾,我認為是垃圾,執行官認為還有價值?因為有價值所以要保管?保管到何時不知道?是啊價值5元物件,但請人搬遷或丟棄要50元費用這樣算是有價值嗎?但這就是我們的法律.終於知道法律了.

好的房客讓你上天堂,爛的房客讓你下地獄而且翻不了身.
更糟的是真的感到對不起朋友,找到一個爛房客,已經讓他一段好長時間沒收到租金,還要支付律師費,法院裁判費後續房客欠繳的水電瓦斯,管理費都還要處理!

房東真是太弱勢了!!!!!經過這一次的劫難,我只能說法律是保護爛人,懂法律的人.
你尋求法律正義時,你也要懂法律跟程序,不然你只能像我一樣跌跌撞撞,搞不好還輸了官司.原先我是自己上法庭,後來發現雷跟雷哥似乎比我懂法律(鑽法律漏洞),最後我只能付律師費求助於律師了.

各位房東,多多研讀法律吧,不然像我一樣碰到爛房客,你都會做惡夢的.
經過這次的教訓,以及法律訴訟過程了解
1.租約一定要經過公證更能保護雙方.小小動作,大大保護,尤其是房東更有保障.
2.租約公證的最大好處就是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序,可以直接跳到強制執行階段.以我的例子來說就是可以省掉約一年半的訴訟程序,大概就是四個月應該可以要回房屋.
真是好大的一場課程.


以下為條列式紀錄條列訴訟過程:
105/8/9屋內開瓦斯後雷與同居人陳仁送醫口頭答應搬家,我給予2週準備期,社區主委在場.
但之後雷便消失完全聯絡不上,這期間也清楚明確要求搬家、點交、繳清水電瓦斯費.
105/8/31存證信函也要求9/6前遷出租屋.並繳清欠租
105/9/4 LINE 通訊也明確告知未付房租及水電費已超過房屋擔保金,雷已違反租約達終止合約條件.
106年
租約於106/2/9到期,我2/10又再次明確告知租約到期不再續租.雷又不繳租金又不搬遷,違反租約,可以向雷請求月租金2倍違約金至遷讓完竣.被告違反多項條款,原告可終止租約.
2/3 送件起訴租屋返還及繳付租金
3/2 收信調解庭
3/3 補件(雷戶籍謄本)
3/21協調庭破局
4/6 委託律師費
5/2 辯論庭開庭(雷提刑事告訴)
5/17 再收抗通知告
6/1 刑事偵查庭:屋主/社區委員/本人刑事被告詐欺案通知(6/13應訊)
9/19 民事開庭
10/23 刑事不起訴
10/24 刑事抗告偵查庭開庭(證人社區委員出庭)
11/17 雷刑事駁回再起訴
11/29 收刑事再議書
11/28 民事雷智淵開庭(結辯)
12/26 民事宣判庭宣判屋主勝訴

107年
1/4收判決書,可求償租金
1/17 刑事再開庭
1/30 刑事確定不起訴
1/19 收被告一審抗辯書提出上訴
3/4 收二審開庭通知
3/29 開二審準備庭
5/16 二審辯論庭
5/30二審判決定讞(求償金額+5%利息)
6/20 申請判決證明,但到7/18都未收到
7/18 到法院提出判決處分(租屋返還及租金返還)需二審判決書
收到執行官文件要補一審判決證明
7/31重新申請一審判決證明
8/24收到判決證明
8/27補正狀 補判決證明,更正求償金額-
9/3 收法院文繳交強制執行費
9/5 收法院文通知求償金額錯誤要求補資料
9/19 收執行通知函及要求更正求償金額
9/20 補更正求償金額及雷戶籍謄本
10/05 遞陳報狀(說明雷未遷出)
10/18 收第一次執行命令預計10/29執行
10/22 陳報狀/補正狀(張貼強制公告於房屋大門/執行代理人狀)
10/29 第一次強制執行失敗,雷躲避外出
11/05收第二次執行命令,預計10/29執行
11/14 陳報狀/補正狀(張貼強制公告於房屋大門)
12/03 第二次強制執行(雷又故意外出躲避),但貴重物品已經整理搬出.
因為未與雷碰面,法院要求保管遺留物.列冊保管.

出租房屋碰到了非常惡劣房客,最慘範例提供給有房出租的人參考.

出租房屋碰到了非常惡劣房客,最慘範例提供給有房出租的人參考.

以下為房屋慘狀


出租房屋碰到了非常惡劣房客,最慘範例提供給有房出租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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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碰到了非常惡劣房客,最慘範例提供給有房出租的人參考.

辛苦了 沒錢繳房租卻有錢打官司...

更無奈的是台灣法律漏洞太多 公務員處理效率低落

導致這些租房蟑螂橫行
慘... 沒效率就是慘..
空地被佔用/車位被佔停/房屋被佔用.....
法律都要自已去證明去提告去等最少二年的訴訟期....
然後換來一張沒用的債權憑證...
不能將佔用物或人趕離或移出,否則會被告強制或損毀,為何就不能有增修堡壘原則,不成外人入侵,還不能動他趕他....
有時台灣現況法律面還是滿薄弱的保護被害者...

Q10.168 wrote:
慘... 沒效率...(恕刪)


這兩天跟台電再吵一件事.房客留下將近1萬元未繳納電費.
105年底房客未繳電費我去申請停電,但台電到現場回覆說房屋有用電人用電,他們不能斷電.
結果陳韋仁跟他們簽了切結書(我是昨天去營業站討論電費問題才看到切結書,切結內容就是他們需要用電,電費他會負責不斷電),
那現在房客跑了,台電竟然找屋主要索討電費,否則要斷電拆電錶.......

為這件事跟台電吵不完了.

切結責任是陳韋仁對台電,電費現在要找房東.
台電是吃人夠夠,說不付欠繳電費要拆電錶.

那為何當初不拆電錶,現在我要用電又說要拆電錶??!!
與其說碰到爛房客,聽起來比較像是專業租屋蟑螂

爛房東跟爛房客其實滿街都是啦...
請問
你打這個官司
只有請求(返還房屋)嗎?
有沒有要求房客必須償還積欠你的租金,大樓管理費與水電費?
如果有
可以繼續追殺啊
對方一定不想還
但是你可以拿法院判決書去國稅局看他財產與收入,有收入就可以強制扣款
有財產就可以法拍
我個人看法如下

1.沒有公證所以導致後續處理時間過長

2.一年半期間租金都正常繳付,並非網友所提租屋蟑螂,蟑螂不是長這樣

3.本案應為終止租約處理不當所致
(A)承租人雷個人因素,導致房東及管委會欲提前終止契約,恐有危害之虞,實屬合理
但是否為雙方合意,我認為為此案件導火線。
(B)雙方口頭約定請租客搬遷,卻只給兩週時間,不盡人情,或許導致租客情緒反彈。
(C)承租人原本情緒已處於不穩狀態(開瓦斯),又要叫他搬遷。
(D)之後斷水斷電舉動,導致承租人不滿加劇。


個人建議如下

1.一定要公證。

2.欠租難免會有,好房客也會欠租,處理要圓融,適度給人一些寬限空間。

3.提前終止租約,應求雙方合意,必要時捨棄欠繳租金、水電費,押金如數歸還
爛房客趕快送走才是福氣,那個幾千幾萬都是零頭。

4.好房客續約時加長年限、降低租金留住,爛房客期滿前二個月通知要賣屋,明年不再續租。

kipptsai wrote:
請問你打這個官司只...(恕刪)


請求兩項目:
租屋返還跟租金給付及不當得利求償,也都勝訴.
當然其他費用也都有求償.
但國稅局查出來他甚麼都沒有.
後續只能等看看是否有機會法扣了.
所以 我爸找房客都要篩選 固定工作是基本

如果感覺稍稍不對勁 要立即柔性勸退(他住越久越麻煩) 請他搬家下一個會更好

千萬不要眷戀房租...寧願空著等有緣好客

家裡的人 父母最好一起來面試(看父母大概知道租客人品) 當交朋友

這樣彼此都安心 也住的長久 當然房租也好談(畢竟房貸老早就沒有了)

能長長久久就好了(面試過也比較能保持屋況不至於太誇張)

很多之後搬家 來台北都會送名產之類的 都是好朋友


這怎麼看都不像是垃圾堆,是還有人居住的房屋,只是沒搬走用品而已

這是男、男同居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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