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內容--
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107年8月15日前開工,並於開工日起24個月內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建築執照-開工展期日為107年3月14日)
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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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5月份簽約,已確知建商在107年8月15日前未開工,之後經代銷人員轉知,建商9月初自行開工,施作建案基地周遭水利溝。並於107年11月5日於縣府申報放樣勘驗。
到目前為止108年1月底,工地狀況看得出來的,就只有建商說的水利溝是新施工的東西,還有多一個破爛的貨櫃屋在工地上。就沒其他東西了。
我詢問建商你們開工是什麼時候?有沒有工程書面資料或照片可以提供給讓我“確定開工的時間”。
建商回應:施做的東西都在現場阿,怎麼會有紀錄。開工不是說要辦開工典禮才叫開工,也不是說工地一定要有人才叫開工,我們現在是按照行政程序跟縣政府報開工報放樣勘驗,做水溝這些,我們一步步都在做。我們在8月15日前已經把圍籬圍上去了,怎麼會說沒開工,開工的時間就是從107年8月15日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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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商還沒跟我收開工款,如果他硬要跟我收,我可以拒絕嗎?
2.如果我要解約,主張建商開工逾期違約,怎麼做比較適合?
謝謝~~~
李沉舟 wrote:
合約內容--本預售...(恕刪)
正常來說依建築法54條:9個月內(建照發照日+6個月內開工+開工展期3個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及現場達開工標準。
內政部63.12.3函達開工標準: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及拆屋等。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尚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
內政部70.2.18函:未依限申報開工,由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證實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可申請補辦開工手續。
施工大概步驟:
申報開工
施工計畫核准(棄土計劃核准)
放樣勘驗
領憑證
出土
按樓層申報勘驗
竣工申請使照
依你所言建築執照-開工展期日為107年3月14日,那正常應在107年6月15日前申報開工,否則執照作廢,但有內政部70.2.18函可補辦。
既然到放樣勘驗依法定程序確實已申報開工,執照上會註記請建商給你查看。
建商收開工款就依合約規定。
要解約,違約金最高為總價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