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邊也租了幾年,房東也同意我申請租屋補貼(所以應該有報稅?),但小孩未來幾年準備入學,房東卻不同意入戶籍。請問有什麼辦法嗎?
房東說他詢問過律師,新法只有規定 契約不得記入禁止入戶籍(契約的確沒記入)。但不等於 房東必須同意入戶籍(這樣說法正確嗎?),若我要入戶籍他就不租了。
請問我能怎麼辦?能申請租屋補貼的房子很難找阿...
唐哲熙 wrote:
新案上路都會有一些模糊地帶...(恕刪)
遷入戶籍並沒有模糊地帶。
戶籍法第 17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
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本來人民遷居他處,依法就需辦理遷出遷入。這是義務(據實申報)不是權利,逾期未辦理遷出遷入是有罰則的(見內政部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因為是屬據實由報,也就沒有需房東同意這種事(房東沒有禁止別人據實申報的權利)
以前,租賃契約,以前雙方約定房客禁入戶籍才是走法律模糊地帶:
因房客自己同意(違法)不遷戶籍,就是不能遷入,違法後果就是房客自己承擔(因為是房客自己同意的)。
現在就是切斷這模糊地帶,不得簽此條件(簽了也無效),意旨就在防止房東要求房客違法不遷戶籍怪現象。
租賃契約不得有禁入籍的不得記載事項,對一個法有規定應辦理的事項而言,那就是房東不得拒絕之意思。
(不得阻却合法且應辦事項)
結論:
租賃契約沒登記禁止遷入戶籍不表示房東同意房客遷入戶籍,從契約法理上看是這樣。
但重點是,房客遷入戶籍不需房東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