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GOOGLE到相關訊息,正規都是要等對方積欠超過2個月,還要分別寄二次存證信函...
那,當時簽約時的契約裡有:
1:租金應於每月__號前繳納,不得藉詞拖延
2: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乙方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3.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契約都有雙方簽名蓋章,乙方也不得異議,請問這種契約條件下,甲方還是一樣要照正規途徑去寄發二次存證信函再請法院強制執行嗎?不能如契約內寫的,能甲方自行處理?!難道契約內容不就不用算數?!
因為有點擔心...,先問起來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