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是一棟磚造平房,建於民國40-50年間,座落於鬧區大馬路邊, 沒有【房屋所有權狀】,也沒有【房屋稅籍證明書】, 只有土地所有權狀和地價稅單, 但有門牌、有電表。 因平房多處已倒蹋、荒湮漫草, 請問若要改建, 是 1.先以現有破房子去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取得權狀再改建, 還是 2.先拆完房子,重新建新房子申請新權狀呢? 兩種方法的利弊得失為何? 謝謝各位大大!
當然是2,可直接拆,不用申請,水跟電要保留,當工程臨時水電要是錢很多,很閒,不怕煩,選1也沒反對你先登記,那要拆,要申請拆除執照,有拆除執照就要報環保局,一切合法來,就要委託合法業者,多事又多貴拆完又要去滅失建物.....沒事找事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