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紅色(土地共同持有,上面10幾戶房子)、黃色(空地)、黑色(空地)、紫色(空地)
10幾年後,黃色、黑色、紫色,都蓋起建案跟房子,也沒甚麼問題。
但,近幾年共有土地的其中一戶要求 黃色跟黑色的建物,"要拆屋還道路",只因為無地方可以停車。
說黃色跟黑色的土地侵佔到他們的"6米私有巷道"(藍色虛線)的地界線,無權使用?(綠色框起來的地方)

還有黃色跟黑色的建物出路口也不在私人道路上。是在10米道路上。
有這回事嗎? 10幾年前 就把"私人巷道的建築線"畫到別人的土地上?
我想是不太可能,再者,他這條道路查到好像只是社區私人道路,非既成道路,也非公役關係的道路,純粹社區私人巷道(死巷)
再者,在10幾年前,除紅色土地,其他土地也都是圍起來的狀態,也沒讓他們通行使用過阿。
想請問大家,有這樣不合理的關係存在?
再者有請教地政事務所,說不用理會,說他們是土地共有,黃色黑色屬獨立產權,沒有關係,再者私人巷道只供出入使用並非停車使用。是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