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謝謝大家的回應

也看到了不同的想法

目前是傾向付費諮詢專業 或 既走之則安之





我跟哥哥都各自有家庭

已經100%確定跟哥哥合買鄉下便宜小透天

會直接續租目前的客人

錢都各出一半

因我自己本身的因素 會把房子全部登記在哥哥名下

房子也會貸款7~8成吧 看銀行

不用考慮跟哥哥感情不合

目前的問題是

會擔心未來 如果有一方 萬一意外離開

這房子變成繼承 下一代會有紛爭

所以想立一份合約 意思是房子各有一半

但不知道要怎麼寫 有人方便提供資訊嗎
我國民法採登記主義,登記誰的,誰就有權處理資產,並可主張排他。繼承也一樣看誰繼承登記了。

人家親生後代多人繼承登記的,都有一大堆搞不定,扯皮的事。你那已作古不在的人簽的約,是怎麼繼承?到時是誰要鳥 ?

只能說,不要再添亂了,給下一代找麻煩,會變仇人。
聽起來,會有點像是借款的契約
麻煩的是,借款契約十五年沒主張還款,就算失效。
下一代多半無法要回
房子買哥哥的名字
你付的錢視同每年贈與給哥哥
到時哥哥房子要送給誰
你無權過問吧
建議您:
可以在地所登記時先辦理預告登記及設定他項權利。再找民間公證官立一張公證書狀敘明未來若有您擔心的情況發生時如何解決。
james1222 wrote:
建議您:
可以在地所登記時先辦理預告登記及設定他項權利。再找民間公證官立一張公證書狀敘明未來若有您擔心的情況發生時如何解決。



樓主寫了,要貸款。有預告登記的房子,銀行會有貸款限制,這就不太好說了。

既然貸款有限制,那還不如乾脆共同登記有利。

預告登記只是制約來對方未來買賣移轉而已,卻沒有其他利益上的權利與義務。例如樓主的孩子,想要處份資產,但表兄弟仍住著不願,樓主孩子是無法提變價分割。其他房子收益,房子修繕,繳稅等,遺產稅等,以後更是會扯不清。

樓主擔憂的是人做古後,身後子孫利益上的事。人家親生的,共同繼承還撕破臉多的是,表兄弟間更不用說了。

雙方都已婚,這種怎麼看就像是家族間借貸成份居多,最好還是親兄弟明算帳,借貸就好,不建議共同投資,還長期的。要搞那麼複雜,徒然給子孫找麻煩。
感覺要保障你的權利大概只能寫借貸契約,
然後依照這個債權在這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當成擔保(主要手段),
這個效力是很強的物權效力,會具有追及力,
也就是不管不動產怎樣換手只要債權沒有清償,抵押權無法塗銷就都不會消滅,
缺點是:
1.你無法享受不動產增值的效果(但當然也不受貶值影響)
2.你的抵押權順位會排在銀行後面,意思要等到銀行完全受到清償後才輪的到你
3.如果不動產不幸遭到強執拍賣,抵押權會消失

但或許可以在借貸契約上發揮創意來彌補一定程度的損失,這就靠你自己腦力激盪了。
你自以為的規則

跟法律上規則是兩回事

到時你後人啥都沒有

只能怪你
Amy媽媽 wrote:
因我自己本身的因素

這麼大的局
不把你的因素處理掉嗎
不管現在說的多好
以後真的會非常麻煩
像個人以前也很天真
直接答應媽媽讓二個妹妹住進來
結果現在以經十年沒說幾句話了
他們快50了就是不嫁還搞的像垃圾屋
媽媽不同意根本趕不走
干脆登記二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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