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180 wrote:
築師(地質調查/設計/監造)還比較有勝算
告建築師要舉證比較簡單 因為建築師一定有責任
而建築師的反駁
反而可為將來是否告營造廠的證據
設計監造大部份是委託合約而非承攬合約其最大差別就是連帶賠償責任,版友分不清楚,建築師不違建築法的情事頂多負疏忽之責,要罰款也是”該項”設計費的倍數刪除,有什麼好告的,業主要解約,隨時讓你依合約解約。
反之營造廠是承攬合約,總價承包,責任施工,而大部份有經驗的建築師早依慣例在圖面或施工規範或合約中規定「圖說錯誤、遺漏或與工地實際狀況與圖說法規不符,乙方應請甲方裁決,不可擅自施作,否則一切因此所生之損害由乙方負責」「甲方提供資料僅供参考,乙方應事先審查對甲方提供資料之準確性,如有疑問,應報請甲方裁決」等條文,讓營造廠處在不利地位。
可是營造廠最常提出「有經驗之承攬人亦無法事先預料」表明依營造業者之專業能力,惟仍無法發現業主提供之現場資料與實際施工條件不符為由要本求展延工期變更設計追加減帳是為合理之要求,而業主應當審慎採納處理。這最常發生在基地開挖的爭議。
tgkevin wrote:
設計監造大部份是委託合約而非承攬合約其最大差別就是連帶賠償責任,版友分不清楚,建築師不違建築法的情事頂多負疏忽之責,要罰款也是”該項”設計費的倍數刪除,有什麼好告的,業主要解約,隨時讓你依合約解約。...(恕刪)
這個部分當然知道!(請不要任意指責別人分不清楚)
但前提是主要責任都在營造廠身上時(若不是呢?)
就本案發生的原因和訴訟策略上
當然是先告建築師(以下告訴你有什麼好告的)
就好比一件案件可告刑事和民事
當然是先告 刑事再告民事 或 刑事附帶民事
很少單獨告民事 或 先告民事再告刑事
因為取證難易問題
訴訟不光考慮賠多少的問題
而是難易和時間都要考慮進去
此時訴訟程序和策略致為重要
若主要責任都在營造廠身上時
能先從建築師取得不利營造廠的供述或證詞
豈不是比業主自己舉證來得簡單
至於損害賠償可就設計監造委託合約和建造承攬合約分別提出
ps:
關鍵在基礎開挖時挖到垃圾
建築師知道了
營造廠採自己方案處理
但建築師蓋了章
並繼續蓋一二樓後才發生問題
告營造廠營舉證:營造廠處理不當(困難) 營造廠有責任
營造廠會反證:代表業主受委託的建築師已經認同營造廠處理(簡單) 才讓營造廠往下一階段施工 營造廠沒有責任
告建築師舉證:代表業主受委託的建築師已經認同營造廠處理(簡單) 才讓營造廠往下一階段施工 建築師有責任
建築師會反證:營造廠處理不當(困難) 建築師沒有責任
當然是拿簡單取得的證據引出困難的證據來告
eq180 wrote:
證:營造廠處理不當(困難) 建築師
我不是法律專業所以會錯,大家討論用詞不當請多包涵。
如果我是建築師本應為業主証人角色,現轉為被告是否能依你之見提出不利他方之証詞,我想會朝設計委任性質不負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無過失責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提供「有經驗之承攬人亦無法事先預料」等不利原告之專業判斷這同時也佐證為何要簽章,大大要知建築師是代表人同時鑽探要技師簽証結構也要技師簽,查驗也要技師簽,要提有利說明未必要推過於人只須提有利於己的可受公評之專業判斷,這比推給營造"簡單"的多,這時業主如何處理,不信去爭議仲裁調處就知。
所以要告建築師看似簡單實際比告營造困難多了,這時業主告建築師不知是否是幫營造脫身。
所以業主要告先告營造,如果建築師做出不利業主之情事,再告建築師才是正常程序對業主是最權益保障。
同時別忘建築師是甲方履行輔助人,告贏建築師頂多賠合約罰款(基地調查鑽探費用加監造費用比例折減,幾萬元,要靠訴訟,不必吧?),同時証明甲方的的疏失,並造成承包商損失時,業主自應對承包商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承商停工及展延工期支出,業主停止計價等損失),更不利日後對營造要求的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過失損害賠償,這帳的輕重要算清楚,這也說明營造老要業主去告建築師。
tgkevin wrote:......被告是否能依你之見提出不利他方之証詞,我想會朝設計委任性質不負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無過失責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光告建築師監造缺失一項,要建築師提出不利營造廠之証詞當然有些困難,
但這部分提告律師利用訴訟和詰問技巧就會讓建築師全盤托出.
現況與設計不符建築師應提改善方案沒提改善方案?
營造廠依建築師方案施工?
建築師的方案有問題?
營造廠的方案比較好且建築師贊同?
營造廠不依建築師提案自行處理?
建築師未讓營造廠停工?
建築師監造瑕疵?
建築師要主張"設計委任性質不負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就會論及到是"營造廠承攬瑕疵"
建築師要主張"無過失責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會論及到是"營造廠不依建築師提案自行處理"
建築師監造瑕疵逃得過?
tgkevin wrote:
......「有經驗之承攬人亦無法事先預料」......
這個建築師和營造廠都會主張,難道就都不告了
tgkevin wrote:
......這時業主告建築師不知是否是幫營造脫身......同時別忘建築師是甲方履行輔助人......並造成承包商損失時,業主自應對承包商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更不利日後對營造要求的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過失損害賠償......
現況與設計不符這時建築師提出解決方案(至此時猶未有重大瑕疵)
營造廠不依建築師提案自行處理(營造廠瑕疵由此開始)
建築師未讓營造廠停工(建築師監造瑕疵由此開始)
提告建築師和營造廠的內容並不相同
雙方的責任不同 並不為互斥
並沒有一方有責任另一方就沒責任問題
由時間序可知建築師疏失不會造成營造廠損失 也幫不了營造廠脫身
而營造廠/建築師對業主皆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