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外推.建管處可以強拆? 設計師作二工,可扣其保證金?

丈人家於台北市社區來了一個新住戶,裝潢就搞了快一年.現在要申請退裝潢保證金時,總幹事發現他陽台外推且冷氣外掛在大樓外牆(違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大樓規約).屋主倒是若無其事一樣,在加拿大好像不關他的事一直找不到人,管委會因此不退設計師保證金,設計師說與他無關也請屋主簽切結書是屋主硬要做.

請問一下各位:

1.) 社區若報建管處來拆,沒人開門建管處/管委會是否可以請人開鎖進入?

2.) 推測該設計師肯定是以其他的平面圖/現狀圖(非外推的),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如此是否違法?

3.) 社區是否可以依據社區管理規章查扣設計師保證金至其回復原狀?(我們懷疑設計師是用二次施工的方式來施作違建). 因該設計師揚言要告管委會.

以上請問各位高手前輩. 感謝!
ICONN wrote:
丈人家於台北市社區來...(恕刪)


你確定對方有申請施工許可以及竣工審查??
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後
還需要有竣工審查
來看完工後是否有按圖施工
陽台外推不太可能二次施工...
因為竣工後再推外牆成本不低....


建管處會要求屋主復原改善
不配合者行政罰款而已
還不至於強制進入拆除....

設計師要告管委會也不太可能告成
設計師違規施工
管委會本來就可扣其保證金
不然保證金是保證什麼?

倒是設計師如果是內政部登記有案的合格室內裝修業
他們該擔心事情鬧大後會被處分吧....
罰款罰不到業主
就會去找業者了...

Kay Ho wrote:
你確定對方有申請施工...(恕刪)



感謝回覆. 因為社區有要求需有"室內裝修許可",但他們搞了一年所以懷疑是先竣工審查,再作二工,
因為社區這一年間換了3個總幹事,疏於檢查工地, 是現任的新總幹事發現才通知主委.

只是他們屋主長年在國外,建管處要進去檢查都沒人開門,這又如何是好呀?
ICONN wrote:
感謝回覆. 因為社區...(恕刪)


就先問建管單位該戶是否已經辦理竣工查驗囉
這些應該都有紀錄

設計師要來討保證金
可以要求他先將外牆復原再說
也可以要求施工單位開放讓管委會與建管單位進入審查
他不願意就壓著等到他同意為止...

就算設計師提起訴訟
管委會可主張因施工單位違法施工在先
現在要求退還保證金為無理由
應請施工單位將陽台恢復原狀後
再退還保證金...

也可找律師研議
主動對房屋的所有權人提告...

至於是要找屋主還是要找施工單位開罰
這是該管單位的權責

Kay Ho wrote:
就先問建管單位該戶是...(恕刪)


謝謝.

設計師請屋主出面回應管委會要求.
他說冷氣他會請設計師恢復,但管委會無權管轄其專有部份(陽台).
也就是說陽台外推他會與建管處協調,管委會應在冷氣處理後即退還設計師保證金.

BUT...這明顯與社區規約不符(規約有明文規範陽台不可外推),
我看是無法和平解決了...冷氣+陽台外推2件事其實就只有一件事:
你就是違建!

看來應該直接通知建管處處理吧,應該比較簡單.
ICONN wrote:
謝謝. 設計師請屋主...(恕刪)


陽台的部份,所有權人才不能隨意變動...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同條第三項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
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
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
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同法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
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你們社區也可以請結構技師來檢測,
因該戶變更陽台,對於大樓結構安全是否有影響
有的話...除了可考慮提告公共危險罪外
也可民事求償....

我也建議社區管委會可公費聘請法律顧問
作為平時法律諮詢窗口
另外,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所有權人未恢復陽台外觀
建議保證金仍先扣押為宜

Kay Ho wrote: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
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恕刪)


再次感謝回覆...我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屋主不在台灣,管委會想要恢復原狀也不知從何下手.

目前打算先寄存證信函給屋主....通知管委會之改善要求,一個月後未恢復即通知建管處來處理.
錢在你手上,有啥好怕?

而且那點錢,根本不夠折抵減損房屋價值之損害賠償

即使他不告,你也要告,而且動作要快!!!

權利主張,是有時效性的問題,過了這村沒那店
這權利與義務看來有問題

繳保證金不是屋主的義務嗎?

怎會是設計師對上管委會

屋主違規管委會要找屋主 !!

但設計師要找管委會來拿錢 ?!

好亂,怎麼樣也對不起來....

ICONN wrote:
丈人家於台北市社區來...(恕刪)


1.) 社區若報建管處來拆,沒人開門建管處/管委會是否可以請人開鎖進入?
-> No. 但建管處應該會行文寄給屋主, 並要求時間複檢. 若一直都沒回應才有可能進到下一階段.

2.) 推測該設計師肯定是以其他的平面圖/現狀圖(非外推的),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如此是否違法?
-> Yes. 設計師會被記一筆, 將來他的案子可能政府就會特別盯

3.) 社區是否可以依據社區管理規章查扣設計師保證金至其回復原狀?(我們懷疑設計師是用二次施工的方式來施作違建). 因該設計師揚言要告管委會.
-> 依大廈管理辦法經法院認證(但是會經過一些時間), 法律訴訟若勝訴當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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