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資深的大大大大大家好
我想申請戶數合併(公寓大廈),但是保留原有門牌戶不曉得這樣做行不行
負責幫我們處理變更使用執照的建築師說,只要併戶就會只有一個門牌號
不過我打電話致電營建署、都發局、戶政事務所,最後的答案都是門牌號歸門牌號,申請併戶又是另一個部分,不會有直接的引響。
在建管處的資料中又有提到說『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在不影響結構安全(非承重牆)且防火區劃面積符合法令規定之前提下,屬室內裝修行為,得免申請合併戶數』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的規範可以參考呢?
(會想保留門牌號的原因是因為不想放棄區全會的投票權)
(該大樓是以一個門牌戶為一個投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