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是記者自己挖的~不是小弟通報的!!
我也不想小題大作~因為事情都過了!
對方也發文公開道歉了!!
但是好像不是指明給我就是了
內容大概是向眾多網友道歉!!
另外小弟沒有到麻豆分局督察室投訴!!更沒有說警察吃案!!
當初只有到總爺派出所打算提告
但是放棄了!意志不堅定!被勸退~~
所以不是我投訴吃案以及通報記者的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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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警局回來了~!

被訓話好久!!
原來網路報案受理地點是依照上網位置而定
所以跑錯地方
警察先生一直堅持 白癡 這裡兩個字就要告人實在太牽強
而且浪費司法資源!
一開始我堅持提告~(有錄音檔)
而員警也願意幫我受理
就在受理備案到一半時,幾位臨檢勤務回來的員警們~
聽到兩個字就要告人實在太(&*#$&@(
所以小弟在警局待了快30分鐘
聽他們解釋~勸退我
而且進入司法程序後偵查不公開(這樣就不能討論啦!)
而我提告的309條公然污辱罪是屬於告訴乃論
只要受理報案,IT偵查組會查出對方ip
但是為了這兩個字實在太浪費司法資源
一直勸退我放棄提告(本來我要拿三聯單的。但是他說備案就提告受理。這樣就進入司法程序)
而且警察還噹我說你又不是名人
人家罵你一句就受不了!!
所以最終警察先生說。如果對方在罵你一次。你就來提告
我們馬上幫你備案
結果就是沒三聯單可以開。但是有警局錄音檔可以聽。內容約30分鐘
請問檔案要放在哪裡?才能讓大家在線上聽?
要看三聯單的網友讓你們失望了
結果:去警局。沒三聯單。外加精神訓話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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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剛剛一名網友愛文mango
他傳送私訊到我的信箱

他再討論串回復

他的基本資料

我的文章討論串187樓
公然污辱我
內容為:『白癡...』
請有這樣有觸犯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及刑法 第 310 條 (誹謗罪) 嗎?
如果有的話請問是要到地檢署控告還是直接轄區派出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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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刑 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第 310 條 (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誹謗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