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也能上新聞)請問這樣觸犯公然侮辱罪嗎?

PS:今日98/06/24自由時報報導

新聞是記者自己挖的~不是小弟通報的!!

我也不想小題大作~因為事情都過了!

對方也發文公開道歉了!!

但是好像不是指明給我就是了

內容大概是向眾多網友道歉!!

另外小弟沒有到麻豆分局督察室投訴!!更沒有說警察吃案!!

當初只有到總爺派出所打算提告

但是放棄了!意志不堅定!被勸退~~

所以不是我投訴吃案以及通報記者的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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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警局回來了~!

被訓話好久!!

原來網路報案受理地點是依照上網位置而定

所以跑錯地方

警察先生一直堅持 白癡 這裡兩個字就要告人實在太牽強

而且浪費司法資源!

一開始我堅持提告~(有錄音檔)

而員警也願意幫我受理

就在受理備案到一半時,幾位臨檢勤務回來的員警們~

聽到兩個字就要告人實在太(&*#$&@(

所以小弟在警局待了快30分鐘

聽他們解釋~勸退我

而且進入司法程序後偵查不公開(這樣就不能討論啦!)

而我提告的309條公然污辱罪是屬於告訴乃論

只要受理報案,IT偵查組會查出對方ip

但是為了這兩個字實在太浪費司法資源

一直勸退我放棄提告(本來我要拿三聯單的。但是他說備案就提告受理。這樣就進入司法程序)

而且警察還噹我說你又不是名人

人家罵你一句就受不了!!

所以最終警察先生說。如果對方在罵你一次。你就來提告

我們馬上幫你備案

結果就是沒三聯單可以開。但是有警局錄音檔可以聽。內容約30分鐘

請問檔案要放在哪裡?才能讓大家在線上聽?

要看三聯單的網友讓你們失望了



結果:去警局。沒三聯單。外加精神訓話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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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剛剛一名網友愛文mango

他傳送私訊到我的信箱
(這樣也能上新聞)請問這樣觸犯公然侮辱罪嗎?
他再討論串回復
(這樣也能上新聞)請問這樣觸犯公然侮辱罪嗎?
他的基本資料
(這樣也能上新聞)請問這樣觸犯公然侮辱罪嗎?

我的文章討論串187樓

公然污辱我

內容為:『白癡...』




請有這樣有觸犯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及刑法 第 310 條 (誹謗罪) 嗎?

如果有的話請問是要到地檢署控告還是直接轄區派出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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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刑 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第 310 條 (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誹謗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趕快去警局備案,快~
記得把報案三連單po上來,給大伙瞧瞧.
樓主真無聊...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毀謗)
嘴砲無敵~ wrote:
趕快去警局備案,快~...(恕刪)


好的!!

我待會會到派出所詢問並且備案

並且我會帶錄音筆去報案(我怕警察吃案)

大約晚上9點前回來回報!!

請問是直接到派出所即可嗎?

這樣打110詢問會不會占用報案電話資源?

請有經驗的大大告訴我一下!!
B哥:『之前我在國防部上班 現在我在pizza店當老闆....我的專業 來自嘴砲~!!』 詳情:GOOGLE關鍵字"MOBILE01 B哥 懶人包"
PM給你的應該不算公然吧?
勇敢汽水 wrote:
樓主真無聊...(不...(恕刪)
\

請問我今天招誰惹誰

我只是幫我正妹好友詢問

好男人到底在哪裡?

這樣也錯了嗎?

有必要被人家在1天幾萬人瀏覽的網站上汙辱嗎?

請將心比心!!
B哥:『之前我在國防部上班 現在我在pizza店當老闆....我的專業 來自嘴砲~!!』 詳情:GOOGLE關鍵字"MOBILE01 B哥 懶人包"
並不構成誹謗罪
但公然侮辱罪有可能
如果不嫌麻煩的話可以告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鐵定有!!

jun_lattice wrote:
PM給你的應該不算公...(恕刪)


他是在討論串回復並且

同時將內容發給 dunhill978(也就是我)

這樣應該有構成公然吧?
B哥:『之前我在國防部上班 現在我在pizza店當老闆....我的專業 來自嘴砲~!!』 詳情:GOOGLE關鍵字"MOBILE01 B哥 懶人包"
報案三聯單的開箱文不是每天都可以看的到的好物啊

不過我也覺得滿無聊的
就像你說是別人的事了
又何必那麼在意
去報案的時間跟油錢省下來做別的事不是更好
我愛海宰敗類 但總會很不小心跟地球人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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