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上個月媽媽往生了,當然這後續處理我一直在跑。
首先媽媽過世我自認為分以下3大原因:
第一
爸爸從我還沒出生時就會外遇,這是媽媽在我退伍沒多久告訴我的,因為在我當兵時爸爸又有這種情況發生,所以媽媽會去查他的通聯,當然啦,有查到一些東西,還在醫院被媽媽看到爸爸跟那女的,這種情形已經好幾年了,媽媽也心力憔悴了,爸跟媽早已分房睡好幾年了,爸爸工作早上非常早起來去工作4~5點就出門了,晚上7~8點回來,有時不回來睡所以媽媽一個人在家,爸跟媽吵架時,爸常說房貸他不付了,因為房子是媽媽名下,土地也是,媽媽很怕,房子沒有了,小孩住哪?在媽媽躺在醫院斷氣前,爸爸姐姐妹妹跟我,我們好傷心,爸爸問媽媽會不會恨他,媽媽搖頭說不會,我看見爸爸好難過好傷心,爸爸跟我們說,他在外面沒有養女人,媽媽一個人在家一直在亂想,在爸爸哭的好傷心的同時,我心底已經原諒爸爸了,因為我只剩一個爸爸了,除了外遇這點外,爸爸是個非常認真工作負責家裡的一個人,從我們小大到,印象中爸爸就是早出晚回的工作,他也照樣把我們養到大。
第二
這第2點緊接著上面,這些狀況發生我都在外縣市工作,後來回家鄉工作,也是因為爸爸的這些原因,導致我們父子關係更加不好,本來就沒什麼話說了,雖然是同個縣市,但我還是在外租房,久久回家一次,媽媽也不止一次叫我回家住,因為爸爸外出工作時,家裡只剩她一個,不孝子的我<對於媽媽>當時並不會想,媽媽曾有段時間叫我回家,她說她一個人在家會怕,尤其是下午快到快傍晚時,但我還是沒聽媽媽的話,沒那麼注意,其實我很怕回家,我一直沒跟媽媽說我回去會看見媽媽已經老了,我很怕看見那老態、病容,身為孩子的我工作薪水沒辦法讓她過好一點的日子,沒辦法讓她不在為錢煩惱,後來媽媽看病去醫院我都陪著她去看,也排假陪著去復檢,我才知道原來媽媽早已有重度憂鬱了,知道這樣我就又更難過,更討厭自己,我盡量在回去時讓媽媽開心,我也跟媽媽說我想要結婚了,我跟她說明年年底結婚好不好,她只問我說有錢嗎,沒錢就公證。
媽媽過世是因為她自殺,是因為她可能累了,我好難過好難過我有好多話無法跟她說,等我想說時也來不急了,我就跟她說我要結婚,為什麼不等我?為什麼媽媽要選擇母親節前一天離開我們,是處罰我比較少回家嗎?所以才不參與我人生重要的時刻嗎?我很後悔、且非常非常自責媽媽過世很大原因是因為我,如果我搬回去住,她有人陪,她就不會多想,她就有人可以說話,她就不會想說先生不要她就算了,連兒子也不要她,我沒有不要媽媽,我只是真的很怕看見她的老態及病容,我想跟媽媽說,一切都來不急了,直到現在我依然不習慣沒有媽媽的日子,對不起媽媽,妳的小孩沒用,但是我好想念妳呀媽媽,我現在能體會到媽媽一個人在家的感受,現在我搬回來住,爸爸一樣早出晚回,我放假時就是我一個人在家,整棟房子只有我,在之前我看了媽媽睡的房間,床頭櫃旁都是她的藥,旁邊的收納櫃也是房貸、保險一些帳單,在最後陪她的都是這些東西,時隔一個月了,我依舊掉淚。
說了那麼多,都沒講到重點,現在房子及土地爸爸跟我們小孩說全部先過到他那邊,我上有一個姐姐,下有一個妹妹(未滿20),我們都沒意見,姐姐也嫁出去了,我想問的是,因為我是跟媽媽比較親近,我問一個不好的問題,我也不是咒爸爸,如果爸爸不小心離開了我們,房子跟土地的第一繼承人在法律上會是誰?依現在規定來說,除非我們拋棄繼承,否則土地是均分的,如果我們拋棄則是都給爸爸,爸爸說姐姐親家那邊他不是很放心,用均分的將土地分一些給姐姐,所以暫時都先過戶給他,以後全部都是給"我",等我以後看哪個兄弟姐妹需要用到地在過給他們即可,這我同意,房子房貸我也沒什麼在付,爸爸說要過戶給他我也沒意見,他說以後房子就是要給我(當初在蓋的時候,就是設定要給我的結婚娶老婆住的)。
爸爸做的工作很累很苦,但是很累很苦賺的都是辛苦錢,應該是很多才對,但是媽媽生前跟我說他付完該付的錢後拿很少生活費給她,我就在想,當初媽媽在醫院看見爸爸跟那女人,是...?我一直懷疑我是否有個同父異母的兄弟或姐妹,但爸爸的表現我始終看不出。
請問如果爸爸離開我們了,我(獨子)會是第一繼承人嗎?
PS:經過媽媽這件事,我常常跟我的朋友說,如果你們有什麼話想跟親朋好友,兄弟姐妹,爸爸媽媽說的話,不要因為害羞或是害怕說了雙方會因此生氣,而不說,千萬不要當你想說的時候已經來不急了,來不急說這件事真的很可怕,就算你大聲說出來了,他、她也聽不見了,珍惜身邊的人,真的,我希望大家也是一樣。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