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員工做了3個月以上,按勞基法規定要十日前預告離職,但他卻在離職前一天才說(事實上他只說要考慮並未正面回應是否要繼續工作),第二天就真的不來了.害我措手不及,且連店裡大門鑰匙都寄放旁邊攤販,請問我下一步該怎麼做?可否請求賠償?賠償金額多少合理?
ynw wrote:我有一位員工做了3個...(恕刪) 印象中.........偉大的勞基法好像規定你要先把你欠他的薪水給他然後你才能跟他求償(例如營業額)不過你不能直接從他的薪水扣下來萬一他懂勞基法去告你的話很囉唆的他不賠你的話,你又有時間那就去告他吧我的話是嫌麻煩都放他去吃自己
ynw wrote:我有一位員工做了3個...(恕刪) 顯然你想太多了曠職三日 老闆怎麼辦......................... 答案: 依法可以開除老闆要開除員工時可以怎麼做 ........................ 了不起以薪水代替預告所以 ......... 你要想的是 ....................................... 為什麼人家不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