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因為訴訟處罰必須張貼100個網站請多包含......
維護治安,依法守法,無故持有或製造槍砲彈藥刀械一經查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十四條第三項,依法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50萬元。 95572阿勇
silentcat wrote:
啊?有這種處罰喔??...(恕刪)
我想這是刑事訴訟法的緩起訴規定吧!
參條文如下: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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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239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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