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因為訴訟處罰必須張貼100個網站請多包含......


維護治安,依法守法,無故持有或製造槍砲彈藥刀械一經查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十四條第三項,依法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50萬元。 95572阿勇
啊?有這種處罰喔?? @@""

您是非法持有什麼東東啊?
這樣的處罰,真的蠻怪異的,算是第一次見到,開了眼界!呵呵。
台北市 及 新竹市 中華電信的3.75G 可以用啦!!!!
阿勇,
以後不要再亂晃刀槍了.
要收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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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好像是微罪不罰,
改用社會服務吧.
以前只看過妨害風化的這樣處罰 , 現在又看到了新案例 ....

還好不是 9527
ooxx
加油!!!

目前GOOGLE已經有9筆資料了
加油!!!!!

silentcat wrote:
啊?有這種處罰喔??...(恕刪)


我想這是刑事訴訟法的緩起訴規定吧!

參條文如下: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真新奇
這種處罰還是第一次看過

只不過
這樣的處罰會不會造成受罰的人及其它網站的困擾啊?
100的網頁耶!
如果是像01這樣註冊才能發表的
不就是到了100個網頁留了個人資料?

這樣的處罰也是怪怪的
爽就好
我猜他是賣煙火被抓啦!!!不然怎麼可能判這麼輕??
這就跟那時處罰撞球選手陳純甄的方式是相同的阿,她也是要到很多網站上做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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