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nus Chick wrote:(恕刪) 我新來的可有呈堂證供。或是相關事證。要有圖大法官說...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17人家是獲得mobile01 臉書FB 85萬會員。官方。張貼文
以我單純上01看開箱的人,第一次看到他的文章,確實有種被冒犯的感覺。我就是科技宅,想看科技的東西,不想看到其他腥羶色的內容,會讓人感覺錯亂。關於觸法,依照我網上爬文的結論,如果有人能看到他的照片就觸發性慾,那麼就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Ⅰ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工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Ⅲ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https://depart.moe.edu.tw/ED2700/News_Content.aspx?n=6F7CB09F756DF1E7&sms=A67688921AA3EF58&s=1167DB4DE967E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