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國民年金的繳費通知書了在網路上看到許多的文章很多人都不太想繳國民年金可是聽說會罰配偶,他們要怎麼罰呀如果都沒收入還是要繳國民年金嗎?每個月674元嗎?這真是一個很怪的政策每個月生活費都快不夠了不能少繳一點嗎而且這個要到65歲才有的領,繳納期間是都沒辦法動用的那與其這樣有錢不如拿去放在銀行,利息雖少,但至少想用的時候可以用
***************轉貼罰責法令***********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128468號函核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勞工保險局保國字第09760001602號令修正發布回上頁--------------------------------------------------------------------------------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各種欠費之催收及呆帳之轉銷,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欠費,係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列各款:(一)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三)溢領或誤領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各項保險給付。三、第二點第一款欠費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其繳納;如仍未繳納者,本局以雙掛號書面限其配偶於三十日內繳納。四、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欠費者,本局以雙掛號書面限其於三十日內繳納(還),逾期未繳者,移送執行。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催繳後而仍未繳納,得不移送執行。第二點第三款欠費金額未滿二百元,得不予書面催繳。六、欠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後轉銷為呆帳:(一)依前點規定得不移送執行或書面催繳,而未繳納(還)。(二)第二點第一款欠費逾十年。(三)第二點第二款欠費者已死亡。(四)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已死亡,查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且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六)欠費者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七)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七、年度呆帳之轉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年度終了後本局應繕製年度轉銷呆帳清冊,送請本局稽核室查核。(二)前款查核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得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列表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送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審議核定,並由該會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備查。(三)第一款查核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除應於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議決後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外,經查明有違法失職情事者,由本局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前項作業時間需延長者,應徵得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八、轉銷呆帳之各項欠費,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 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移送執行。轉銷呆帳經積極追償,其收回數額應登記於追索債權登記簿。轉銷呆帳之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局應於電腦資料中作註記列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準用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三、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以下簡稱欠費),經本局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按下列標準處以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內繳納:(一) 首次裁處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二)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三)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四)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五)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被保險人配偶經本局裁處罰鍰後已繳清欠費者,如有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時,始得依前項各款規定裁處。四、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