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騎樓是公產還是私產??


keeperv wrote:
再補充一下,法條中 ...(恕刪)


建商興建再多的公設,政府也不會讓他多蓋幾坪來賣,
對買家來說,也未必有利,因為等於你的實坪變少了,以後公設的維護費也變多了。

但奸商增設騎樓,政府卻提供建蔽率及容積率的優待,理論上有助成本下降,
買家應該可以買到更便宜的房子。


所以我想,如果真要爭,去向建商要求退錢吧!
felixbb wrote:
我看下一篇應該是頂樓的要抗議為什麼他不能加蓋了,
還有,老舊的房子比較不確定,不過我知道的大部份的房子一樓枰數是沒算騎樓那塊的
大樓土地一向也是持分的,也就是騎樓的土地跟本不是單單一樓的,而是整棟大樓的
退一萬步想,騎樓就算不拿出來公共行走利用,也不是拿來給一樓做生意用的,而是整棟大樓住戶的


第一 頂樓加蓋有明確規範,所以現在有報就拆或緩拆 問題不大

第二

退一萬步想,騎樓就算不拿出來公共行走利用,也不是拿來給一樓做生意用的,而是整棟大樓住戶的


這是騎樓屬共有條件下才成立

目前騎樓屬私人的,只是稅法給予整棟樓所有權人稅賦減免名義上將騎樓列為共有

實際上同樣面積,1F一定比較小

有人家裡1F騎樓以上的部份開放大眾使用參觀嗎
小時候都聽大人說是公有財產

長大後覺得好像大家都視為私有財產
那是因為大多數人都以為騎樓是公設~~


只有少部分人知道~騎樓是屬於一樓所有~~


謝謝
靜思成敗
應該說,政府沒規定所有蓋大樓的建商必須在一樓留騎樓。
今天建商決定蓋騎樓,而你決定買了,請問,關政府什麼事?

你不要騎樓,跟建商說,建商把容積率還給政府,政府同意可以不留騎樓,你高興,政府不痛不癢,最有意見的是建商吧!少蓋好幾間房子呢!
KiKiUnicorn wrote:
建商興建再多的公設,政府也不會讓他多蓋幾坪來賣,
對買家來說,也未必有利,因為等於你的實坪變少了,以後公設的維護費也變多了。

但奸商增設騎樓,政府卻提供建蔽率及容積率的優待,理論上有助成本下降,
買家應該可以買到更便宜的房子。


所以我想,如果真要爭,去向建商要求退錢吧!


了解您的意思 讓您誤解了 抱歉

我想要表達的是以目前贊成騎樓開放的人來說 騎樓要"算"公設

政府鼓勵面道路設騎樓獎勵其樓以上容積率不就變相等於可以賣的單位便多了



至於成本下降有沒有等於售價下降.....奸商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內
JasonQ wrote:
容積率獎勵提供補助

這個辦法好像是最近20年左右才有的吧!
全台灣有多少公寓是20年以上的?
政府要不要編個預算把這些20年以上的騎樓屋,提供實質補助一下。
剝奪--指國家經由法定程序排除財產權人之法律地位。例如既成巷道問題,所以會涉及公用徵收或國賠。
限制--指國家經由法定程序限制人民財產權行使(程度上不可達完全不能行使)。例如騎樓問題,所以不涉及公用徵收。
釋字第564號解釋重點是闡明,若欲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如財產權),必須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方得為之。 並就比例原則之操作有詳細之闡述,同時要求行政機關公告限制必須授權命令明確性原則。
在我的思考邏輯第3點,不也是如此審查嗎?

解釋理由書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同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上述規定均以限制騎樓設攤,維護道路暢通為目的,尚屬適當。主管機關依上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公告禁止在特定路段設攤,係以提高罰鍰以加強交通管理,雖皆非為限制人民財產權而設,然適用於具體個案則有造成限制人民財產權之結果。

當然,如果大大看完其中的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我想可以解答疑惑。
另外,既成道路構成要件與防火巷、騎樓不同,所以防火巷、騎樓不會變成既成道路。

就是改不掉 wrote:
如果我是一樓屋主,我寧願多繳一千元的稅,請政府還我被充公的騎樓。

如果可以這樣做,那可能不是多繳一千元的稅的問題,還必須將騎樓上房間全部拆掉(違建),工程會不會太大了。
有人主張徵收,騎樓地被徵收了,那位於騎樓地上之房間,該如何處理?
keeperv wrote:
騎樓原本就存在在權狀裡
何以權狀私有,卻要求開放公眾通行?這才是問題所在,也是樓主開文要討論的議題
如果騎樓不屬於權狀部份,那就不會有這問題


建物權狀裡"私有"的騎樓有分「法定騎樓」與「私設騎樓」 (私有 不等於 私設喔!)

如果私設的,不是法定的,如果有必要,政府還是會勸導你給公眾通行,你答應的話可以給租稅優惠,你不答應要關起門來做生意、自己停車、甚至給人停車收停車費都可以!你沒看錯,私設的都可以!!!

只是,絕大部分都是法定騎樓(建築法令、規定你這區蓋的房子一定要有騎樓),法定騎樓是依法留設,必須供公眾(意即不特定人)通行使用。雖所有權人擁有其所有權,但對建築管理上,當初也提供了容積的獎勵,給予留設退縮的騎樓地,所以「法定騎樓」是不能占用及設置障礙。

怎麼知道自己的是法定的還是私設的,這就要到建管單位找出原來使用執照核准的一樓平面圖或地政單位的建物改良物平面圖~~(有些案例就是被奸商婊這,自己不知道還唉唉叫!)

keeperv wrote:
況且騎樓的稅賦減免 那是"整棟樓的住戶都有"不是只有一樓才有


keeperv wrote:
目前騎樓屬私人的,只是稅法給予整棟樓所有權人稅賦減免名義上將騎樓列為共有(恕刪)


yehron wrote:
怎麼我認識的~我看過的權狀~~騎摟都是在一樓權狀李


不要誤導人家,絲絲有兩種,權狀也有兩種,一種是土地權狀,一種是建物權狀
一樓住戶有的是騎樓建物權狀,這部份就像前面講的,私設跟法定,只要你確定是私設的,你可以自己圍起來,法定的,即使你有權狀,但就是願打願挨,當初已經有容積的獎勵,覺得不合理請找建商或是別買!!

至於騎樓的土地權狀是全部住戶持分共有,減免的是地價稅,當然整棟樓住戶都可以按比例減徵地價稅。
1589 wrote:
剝奪--指國家經由法...(恕刪)


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到處都是20年以上的房子且通常都有騎樓,騎樓開放公眾通行與既成道路除了沒鋪柏油之外有何差別呢?
真的沒有侵害權益嗎?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要求開放騎樓的法規是後來定的,相較於之前用戶的使用算不算是"指國家經由法定程序剝奪人民之財產權。"

反正大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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