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弟的朋友正在抗爭北縣交通局將永和市中正路一大段路劃成禁停機車區~
剛好這一帶就是傳統市場與一般老舊社區的區塊~結果引起很大的抗議~
最近永和市長才出面說要改紅磚道為機車停車區~行人內退走騎樓~(永和的特色~)
當警察執行掃蕩騎樓擺設物的時候卻引起更大的爭議~
請問熟知法律的網友~騎樓是公產還是私產??
附貼有關當局的回函
案件編號:0980702006
訪客信箱:
陳情主題: 關於中正路騎樓
陳情內容:
今天是新的交通政策上路,永和中正路開始禁停摩托車這是很不錯的政策,可是在這政策上路前有評估過當地的住戶的權益嗎??
如中正路71~85這邊有100 多個住戶樓下只有10個停車位,光是住戶自己的摩托車停都不夠了,下午還有附近的黃昏市場(鐵定爆滿),今日所見有些車位已滿有些車主直接停在馬路上反而更加的危險~
萬一有人下公車或是騎太快撞到了該怎麼負責??
中正路上有許多超過20年以上的房子,沒有地下停車場附近也沒有專門的停車場供居民使用(請問考慮過了嗎??),下雨天要騎摩托車上班要淋雨上班已經很辛苦了,穿雨衣還要去外面淋雨(請問考慮過了嗎??),我在此住了27年騎摩托也10年沒有摩托車停車場(有我就去停),有任何一個人能夠感受當據居民的不便嗎???
我今天7點下班回家我的摩扥車要到離我家兩站的地方去停摩托車(試問有人想嚐試看看嗎),騎樓變乾淨了麻煩又製造了許多,希望政府的便民!!!!是使民眾方便~~~~而不是不便~
(今天我已經聽了一整天的報怨,也有人考慮連署,畢竟這是我們當地人的民意,不是政府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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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親愛的縣民頭家您好:
一、您於98年7月2日的留言我們已收到了,有關建議實施騎樓禁停機車措施,宜先有完善配套措施一事,為提供替代停車空間供退出騎樓之機車停放,本局迄98年 6月30日止,除已於中正路沿線多處未有效利用之人行道空間及公車停靠站牌整併後增加之人行道空間增設機車停車位外,另亦於鄰近中和市交界處增設路邊機車停放空間,應能滿足中正路騎樓退出之機車停放需求。
為能更便利民眾機車停放,未來將持續在實施路段及鄰近巷道積極尋覓合適地點增設機車停車位及設置機車彎,以儘量滿足民眾機車停放需求。
二、本局為整頓機車停車秩序,改善機車隨意停放於騎樓而妨礙行人通行,及避免騎樓機車縱火事件危害住戶生命財產安全,刻正積極進行機車停車秩序整頓計畫,該計畫實施重點為機車全面退出騎樓措施,其中包含加強騎樓違規停車取締及騎樓上路霸路障排除等執行項目;期望提供行人完善、舒適、便利、美觀、安全的行走空間,並推行無障礙適行環境,使得行人與身障者有更好的活動空間
三、目前臺北縣政府刻正致力於推動節能減碳工作,希望所有民眾能 一起響應,多加利用大眾運輸工具,儘量減少騎乘機車。同時希望本縣所有住戶、店家及機車駕駛人支持機車退出騎樓政策,還給行人順暢的通行空間及安全的居家 環境。
造成 台端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四、感謝 您關心縣政交通,特致謝忱。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停車營運科 聯絡電話:29214290分機212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1. 所有權:騎樓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之公開空間,其所在之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之附屬部分,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當無疑義。
2. 使用權:依法民第148條第1項之規定,任何權利之行使都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在公益之考量仍可以對所有權作適當之限制。而中央法規雖未對騎樓使用權明確規範,但依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定義性之規定,再參考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騎樓之設置上即具濃厚之公益色彩,且在稅法上確實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定,而對受限之使用權有所補償,應認為使用上應定性為「供公眾使用」。再核諸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不但強制規定應設置,在性質上及使用上更定性為「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其使用權非屬私用,應為明確。
3. 再從另一個觀點,在集合式住宅之情況亦有共同使用部份(俗稱公設)之設置,共同使用部分乃歸全體所有人所共有,個別之所有人對其建物亦非百分之百有其使用權。因此,獨棟建物依法設置騎樓,而限制其所有權一小部分之使用,亦符合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