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請勿口水戰,違規一律停權處理)

其實通常被發現自己的肖像或是圖文在沒有經過允許的情形下被盜用,我記得好像應該要先發一封信,甚至於律師存証信函給違法使用的對方,告知對方,如果對方不予理會和澄清,那就是故意使用這時再提告訴,而陳建樺似乎沒有這樣做。

不過最後我相信樓主的錄音也起了作用,還有就是陳建樺一開始也沒有提出警告,更重要的就是樓主並非是利用他的照片來圖利。所以法官依據以上的情形提出了不起訴處份是非常的合乎公平正義的。

不過樓主大大的事件真的是提醒了我們,網路的照片千萬不要隨便引用。否則碰到了像陳建樺這樣沒有先警告就要你吃官司的人,雖然只是無心之過不過那也真是累人。

總之,網路一切小心為上。注意慎行!! 阿門!~

ps:因為怕被陳建樺提出告訴,所以整篇回文我真的是檢查超過10分鐘。應該沒有雞骨頭掉出來吧
ue0705 wrote:
據我所知, 非法取得...(恕刪)


(修改一下)
ue0705大大,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所以您只要是通話之一方且錄音非為不法之用, 您的電話錄音記錄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也就是您的電話錄音可以大大方方的作為證據提出而法庭也必需加以做為裁判考量.

當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對案件作裁判時, 一般會衡量到比例原則, 也就是非法錄音錄影造成的對人權的侵犯與追求犯罪事實真相能產生的利益做比較, 這是在證據力上面的說明, 而在私下錄音錄影的行為本身上, 由於您的錄音並非"無故"進行, 您是為了收集您願意和解之陳述, 所以您原則上也並不會因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謹供參考.
其實法庭蟑螂就跟網路蟑螂一樣多,就是有許多沒事幹的人專門告人再去要合解費,我身邊也有類似的案例,不過如果網友有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是可以請所在縣市的法律咨詢部門請求協助,也可以發文給相關政府部門請求解釋及協助(個人也可以發文),基本上如果以發文的型式去接洽回得到比較正式的回應。
goghost wrote:
看到大大的案例也很有感觸.....
前面的朋友有提到說"過度擴張"這個字眼
我真是很想舉雙手雙腳贊成.......
現在的台灣人不知道得了什麼病...
有時候逛街 你會看到有人無理的為自己所謂的權益大小聲
現在的社會不停教育我們不要讓自己權益睡著的同時
讓一些貪心鬼以為自己的權益大的像座山一樣
躺著吃都不見得吃的完.......(恕刪)


首先感謝版主的經驗兼教育文

goghost大大的心得也讓我心有戚戚焉
我認為這是因為台灣的病態媒體教育的結果

君不見那些媒體喜歡報導衝突性高的新聞 再加上聳動的報導以求得收視率
但台灣就這麼大 哪來那麼多新聞
因此若一個事件太平凡 甚至還發生過記者指導被拍者該怎麼演
可能只是簡單的鄰居吵架 買賣糾紛 認知差距
但大聲爭吵 慟哭流涕 下跪道歉 掛白布條抗議 卻都是常見的衝突場面
甚至還有下跪一次有人沒拍到 要被拍者再重頭演一次的事!

還有某水果日報最喜歡扮演正義使者救世主的角色
用簡單的邏輯快速的判決誰是好人誰是壞人 比法官還強
直讓人懷疑法官檢察官受那麼多訓練讀那麼多書有沒有必要?!
還不如去當幾年記者!

大家想想 我們周遭真的常發生這樣的事嗎?
但這樣的畫面報導看多了 常看這些媒體的人也不知不覺躁鬱起來
好像每個人都處心積慮要侵犯你的權益一樣
人與人之間的互信 體諒 感覺這幾年正在快速消失....

有感而發 再次感謝版主這麼好的文
樓主寫的抗告書非常的好, 在在顯示樓主對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有認真的專研, 也許是為了這個案件的緣故吧. 無論如何還是恭喜您可以獲得勝訴. 雖然當你拿著自己的名子被拍下照片的那一刻, 心裡面一定是非常的難受吧, 還有為了與大家分享的付出居然會淪落到被告的情境也會讓人頓時失去信仰的. 我個人在此向您表示最大的支持與加油. 希望您能不用失去信心, 繼續堅持自己的信仰. 另外對於這位陳先生, 有人認為不應該公告當事者的姓名, 難道說一定要受害者有損失了才可以公佈 ? 做人處事留三分的中國人對於這種人的婦人之仁實在是可笑之至. 對於犯罪與受害者的健忘才是社會價值低落的重要因素.
書諸紳!
這篇文章對上網po文的我們太重要的~
(這樣有15個字了嗎?)
樓主大大,看完你的文章,覺得你很可憐,大家都願意把自己知道的事物分享出來,結果被這樣,我看了你的處境實在很氣,Mobile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交流地方,有好的網友分享他的事物,樓主大家都幫你加油.也為Mobile加油!

p.s:我想樓主你家人當下一定是快氣死了對吧!
現在的境氣真的有差成這樣嗎?缺錢成要用這種手段賺錢

以上文章,若有得罪之處,請見誏,謝謝!
lsm385 wrote:
首先感謝版主的經驗兼...(恕刪)


如果這些新聞媒體報導的都是事實真像,那是不是要另當別論。
還是說某些事實真像,「小老百姓」最好永遠不要知道,「快快樂樂」的過日子才好。

其實對媒體的報導,那種胡亂報導最後被當事人反正的是令我最討厭,還有那種追人隱私的也是最討厭。不過那種經報導出來後,當事者受到了司法的關注最後因「事實」予以制裁。我想這都是應該要鼓勵的。

其實說真的,我不反對爆料,只是爆料的真實性。
是真的就給你掌聲
是假的就給你噓聲

sorry~文不對題,只是大大的post,心有所感..
ISA wrote: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之詞不曉得如何判定
現在不是一堆狗仔沒事亂偷拍
每次都說是新聞自由

所謂的自由不是以不侵犯他人為自由嗎
怎麼搞得新聞權好像特權一樣

回到主題
如果所引用的是公開資訊,且並非以營利為導向
基本上註備來源應該就沒問題了
當然如果方便的話還是通知一下原作
同情你的遭遇
也感謝為我們上了這麼寶貴的一課
希望你能痞極泰來囉

看來日後還是要小心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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