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轉至yahoo知識.希望不要有人被亂po照片而被誤會呀!!!
意見者: 羽梵 ( 實習生 1 級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情感煩惱
發表時間: 2008-01-10 03: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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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根據這問題.是很難分辨.是否構成妨礙名譽或是其他的刑責.
只要舉證上不足.仍然無法構成法律要件的
所以我本人也持支聖天的回答.不然會變成第二次傷害
006
意見者: 歆~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 2008-03-08 15: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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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之狼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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