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q822 wrote:
吊銷牌照的車輛停在廢車場,警察是無權取締的,因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無駕駛行為的吊銷牌照車輛是沒有處罰的
至於事後被人開走,在沒有當場攔停的情況下警察更不可能取締,因為不能證明有駕駛行為
就如你所說的警察多怕事,你還能奓望警方把警力用在埋伏吊銷牌照車輛嗎?
這件事的重點就是在一發現時你們都無作為,當時在警察的見證下全程錄影後找來鎖匠開鎖一切就都解決了
事後通知車主也可以以違反野生路物保護法的「準現行犯」予以追究
有監視器, 可以證明他有駕駛, 這樣也不能取締嗎?
原PO文的人也說了, 記取了這次的教訓
警察有為難之處, 所以有很多人為他說話,
我也相信他們真的很多事情很辛苦,
但是只要他們多說一句, 找那個單位, 或是需要那些相關事證等等~
問題很快就可以解決,
引起這麼多的討論表示也有許多的灰色地帶!!
希望不會遇到, 若我遇見了類似的狀況, 我會記取這次的經驗
請警察見證找鎖匠或是破窗加上全程錄影,
不再讓這樣的事情發生!!
Monica220 wrote:
有監視器, 可以證明他有駕駛, 這樣也不能取締嗎?
...(恕刪)
答案是不行的,因為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二、行駛路肩。三、違規超車。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七、未保持安全距離。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所以還是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