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sillyfish2050 wrote:
而醫生專案部份則由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
但鑑定中也無法證明該A女必然在性行為上面有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傾向.

我不知道你這樣曲解判決書, 算不算偽造文書.
節錄判決書原文:
(一) A女於87年12月16日依新編中華智力量表,測驗其智商為
39一節,有花蓮縣政府99年4月8日府社福字第0990058919
號函附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5甲10頁
),又A女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認A女
全量表智商是40,語文智商41,作業智商42,符合中度智
能障礙之標準,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使其在成年後,可在庇護機構
中獲得工作,從事非技術或部分技術工作,但須嚴密監督
與指導,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
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 ,此有該財團院99年6月8日
精專醫字第895號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42
頁),足見 A女僅因智能障礙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脅迫,並
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這點是法官下的自由心證, 不是精神鑑定報告書的內容.
你在55樓自己也說:
sillyfish2050 wrote:
這裡醫院的相關資料, 在最後足見那裡法官有解釋....(恕刪)

你從哪裡生出來"鑑定中也無法證明該A女必然在性行為上面有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傾向"?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我不知道你這樣曲解判決書, 算不算偽造文書,
你從哪裡生出來"鑑定中也無法證明該A女必然在性行為上面有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傾向"?.....(恕刪)



節錄判決書原文:
(一) A女於87年12月16日依新編中華智力量表,測驗其智商為
39一節,有花蓮縣政府99年4月8日府社福字第0990058919
號函附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5甲10頁
),又A女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認A女
全量表智商是40,語文智商41,作業智商42,符合中度智
能障礙之標準,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使其在成年後,可在庇護機構
中獲得工作,從事非技術或部分技術工作,但須嚴密監督
與指導,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
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 ,此有該財團院99年6月8日
精專醫字第895號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42
頁)
,足見 A女僅因智能障礙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脅迫,並
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
紅字是應是法官節錄鑑定書的部份內容, OK?


我若是曲解的話, 法官也曲解了,

那麼請你就鑑定書"證明該A女必然在性行為上面有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傾向".

你證明給我看看!

連醫院方面都用"可能", "容易"這類字眼,
難道要法官因為"可能""容易"就下判斷?
自然要轉尋審查其他客觀證據,
例如學校課程, 師長說詞, 檢察官法官與A女的互動之類的,
還是你又覺得繼醫生之後, 還要再跳出一個什麼專家?
sillyfish2050 wrote:
紅字能理解嗎?法官要...(恕刪)


為何我剛剛點下去只有日期???
sillyfish2050 wrote:
拜託, 鄙人才疏學淺...(恕刪)



看起來,法官的自由心證,真的要加強,內容我看了後,如我是法官的話,應該會判有罪..
1.醫生報告顯示該女只有6歲心智
2.學校方面說該女對男女之問的事有點"了解".但此了解並不是很懂,只有6歲女童懂的內容..

就這2點,就可以判有罪了,法條是讓法官有依據而已..不是拿來"硬拗"的..

重覆我說的話,法官真要有退場機制及要重新訂定相關法官標準了..
一般人對性愛都有喜好(淫娃??)及厭惡之分了

萬一她喜歡這事兒.只因智障.無人能與她發生性關係.
豈不剝奪她的權利...

又萬一
父母因錢將她嫁給她不喜之人...是否幫助強姦??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宜蘭小銘 wrote:
學校方面說該女對男女之問的事有點"了解".但此了解並不是很懂,只有6歲女童懂的內容...(恕刪)

她跟7人發生..相信現在比大多數人懂..悲哀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智能障礙者在性行為上面有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傾向
這不用證明
這是一種道德倫理的普世價值
也是需要法官自由心證的原因
所以我會說
背了很多法條不等於
懂基本的倫理道德

有?還一直在爭辯"智能障礙者在性行為上面有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傾向"
這點就足以證明這個?無視於倫理也沒道德感
宜蘭小銘 wrote:
看起來,法官的自由心證,真的要加強,內容我看了後,如我是法官的話,應該會判有罪..
1.醫生報告顯示該女只有6歲心智
2.學校方面說該女對男女之問的事有點"了解".但此了解並不是很懂,只有6歲女童懂的內容..

就這2點,就可以判有罪了,法條是讓法官有依據而已..不是拿來"硬拗"的..

重覆我說的話,法官真要有退場機制及要重新訂定相關法官標準了.....(恕刪)


心智只有六歲, 但就判決來看, A女應是成年人, 原則上有完全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智能障礙者則視行為時的事實狀況來判定.
若只因"心智只有六歲"來做判決, 問題會很大, 例如A女不管犯什麼法, 都會變無罪.
因為你用心智只有六歲為唯一依歸來判定她的行為與責任能力, 就會有這樣的結果.

而第二點, 我想不要用心智年齡來做文章了, 法官我看是很努力在尋求各方客觀證據在判定了.

台灣司法確實要大大改革, 但要用對方法, 用對態度.
一直罵爛制度只會更糟, 例如這次女童性侵案做出的法院決議, 只是用一個點在安撫民心, 而非就整體面檢討.
我個人覺得期望司法好, 它才會慢慢變好, 至少, 不會在以民意改革的暴怒中, 傷了原本的體制或認真的司法人的意志.

TO 飛 力,

用倫理道德來治國, 是人治, 不是法治, 你想走回頭路嗎?
再說, 法律是道德最後的底線, 我想你也聽過這句話,
因為法律本身就是用道德為基本去訂定的, 或有不足, 但卻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最大公約數.

法官判案依據法律, 更是憲法明示的原則,
難道你希望法官不用依法, 而用倫理道德來判案?
這樣社會只會更亂.

怒濤爆裂 wrote:
萬一她喜歡這事兒.只因智障.無人能與她發生性關係.
豈不剝奪她的權利......(恕刪)


怎麼證明他喜歡?~...

飛 力 wrote:
...(恕刪)有?還一直在爭辯"智能障礙者在性行為上面有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傾向"
這點就足以證明這個?無視於倫理也沒道德感


但是法界專業人士 (?) 會說你這樣過分流於道德情感,與法條構成要件顯不相符所以不夠客觀...

sillyfish2050 wrote:
...(恕刪)難道你希望法官不用依法, 而用倫理道德來判案?
這樣社會只會更亂.


看吧...

拘泥不化的本位主義還自詡法治咧~

個人越來越同意:『背了很多法條不等於懂基本的倫理道德』這句話了~
Shuuta wrote:
怎麼證明他喜歡?~....(恕刪)


唷!老鄉~

等下十二點, 一起上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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