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lyfish2050 wrote:
而醫生專案部份則由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
但鑑定中也無法證明該A女必然在性行為上面有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傾向.
我不知道你這樣曲解判決書, 算不算偽造文書.
節錄判決書原文:
(一) A女於87年12月16日依新編中華智力量表,測驗其智商為
39一節,有花蓮縣政府99年4月8日府社福字第0990058919
號函附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5甲10頁
),又A女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認A女
全量表智商是40,語文智商41,作業智商42,符合中度智
能障礙之標準,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使其在成年後,可在庇護機構
中獲得工作,從事非技術或部分技術工作,但須嚴密監督
與指導,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
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 ,此有該財團院99年6月8日
精專醫字第895號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42
頁),足見 A女僅因智能障礙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脅迫,並
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這點是法官下的自由心證, 不是精神鑑定報告書的內容.
你在55樓自己也說:
sillyfish2050 wrote:
這裡醫院的相關資料, 在最後足見那裡法官有解釋....(恕刪)
你從哪裡生出來"鑑定中也無法證明該A女必然在性行為上面有不知或不能抗拒的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