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利菁告網路毀謗的某網友昨天竟然被警察上門逮捕了!

那傢伙有他的言論自由
力驚有她的告訴權利
不論他講的多難聽多惡劣
只要力驚不在意
那他要講到海枯石爛都不會有事
但只要力驚有意提告
那那傢伙也沒什麼資格抱怨

你要的話也可以把這裡的人告一遍
沒去跑流程的大概也會被條子找去吧....
什麼都有理由。
罵人就說,公眾人物爲什麼不能罵、我有言論自由。
別人罵你時,最好也有相同的雅量。

imcrazy wrote:
抓到通緝犯依規定都要上銬吧...哪有分要件呀.........

如果你說的是腳鐐倒是可視情形而定.....

從來都沒有一定要上手銬這回事(不要說通緝犯了,現行犯也一樣)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有要件的

蘋果飯 wrote:
從來都沒有一定要上手...(恕刪)

一句話...自由心證
大大沒看到裡面有那麼多之虞嗎?

就是給警察判斷的空間...
如果民眾不服...大可以申訴囉~~
richard7083 wrote:
一句話...自由心證
大大沒看到裡面有那麼多之虞嗎?

就是給警察判斷的空間...
如果民眾不服...大可以申訴囉~~...(恕刪)

不過討論了那麼久......
很想問一件事情......到底他是被逮捕還是被要求到案說明呀??

剛剛看了一些網路新聞....似乎是他被要求到警局到案說明而已,根本還沒到地檢署.......何來逮捕......標題怎會寫逮捕呢??

那名網友的作為又不算是現行犯...應該也只能函送而已.......到案說明...沒空去也還好吧...只要檢察官開庭時有去就沒事了.....
ChanSP1970 wrote:
1. 我覺得樓主是不喜歡利菁而同情因為誹謗利菁而被告的人,然後一直在「公眾人物為什麼不能被嘲弄」這點打轉。

2. 誹謗跟嘲弄之間是有分別的,就讓法官去判定,但是如果屢傳不到,警察上門也是很自然的事。利菁當然可以告,這是她的權利,她當然或許也可以一笑置之,但是她如果覺得被誹謗了,決定提告,也沒有什麼不該,其實我覺得她這樣做很正當。

3. 就算那位網友只是嘲弄,裡面沒有偏見跟歧視利菁的變性身分嗎?對於這樣的「嘲弄」,利菁本來就該跳出來提告,並且也給社會做一個良好的示範:你沒有權利歧視變性人或其他少數性別,你要鬧我,我就可以告你。

4. 樓主不喜歡她的破聲,沒人強迫你要看她的節目,轉台就好了。哪天你也要「建議」身材肥胖的同事去抽脂,不漂亮的女同事去整型嗎?
感謝您的不吝回應。

1. 我是因為不爽也害怕「對公眾人物的言論自由」有可能會被剝奪才發本帖的,即使我迷利菁也會發同樣意涵的文。今天看到新聞前小弟根本不曉得本事件。

2. 真希望本案能遇到較尊重言論自由的法官,然後形成判例,否則網路上敢真心評論或大膽嘲諷公眾人物的人將愈來愈少。

3. 大家全都贊成弱勢族群要多加保護扶持,但個人覺得弱勢族群中的佼佼者就應主動放棄這類保護扶持 (有如排富條款),因為已是佼佼者根本與弱勢族群名不副實「歐巴馬上任後有不少人以黑色雙關來諷刺他的政績他有生氣過嗎」。

4. 觀眾對於藝人或主持人有所好惡本是天經地義,對於喜歡的節目卻有一個聲音難聽的主持人而感無奈也是天經地義,諸如此類所以會提出各式批評希望電視台能聽到則更是隨處可見。而只有不想做長久事業的老闆才會對客人說:「若不喜歡請轉別家,我們不需要什麼批評或建議,若敢公開批評請小心我們會告你」。

在螢光幕內要顧好自己的門面並保持最佳狀態本來就是藝人最基本的職業禮儀,而不管如何打點自己總還是會有觀眾不滿意也是其職業宿命。小弟真的打從心裡覺得利菁的笑聲是十分毛骨悚然的可怕,這是她變性最不成功的地方,身為一個藝人本來就要把這一部份也處理好或加以改善。而聲帶整型手術在美麗的泰國變性人間應不算罕見吧,個人小小的懷疑利菁遲遲未去動手術改善此問題的原因是「不管手術成不成功,若之後出來的聲音反而沒有觀眾緣,則其日正當中的演藝前(錢)途將因此而斷送」。
imcrazy wrote:
不過討論了那麼久......
很想問一件事情......到底他是被逮捕還是被要求到案說明呀??

剛剛看了一些網路新聞....似乎是他被要求到警局到案說明而已,根本還沒到地檢署.......何來逮捕......標題怎會寫逮捕呢??

那名網友的作為又不算是現行犯...應該也只能函送而已.......到案說明...沒空去也還好吧...只要檢察官開庭時有去就沒事了.....

沒看到任何新聞,根據前面的回文

應該是傳喚不到被拘提而已

richard7083 wrote:
大大沒看到裡面有那麼多之虞嗎?

所以我說啦
沒有"一定"要上銬這件事

cbmtvb wrote:
被利菁告網路毀謗的某...(恕刪)


喝~

我覺得是那位網友說的有點過火吧

影片內容還蠻好笑的

不過點低級就是了~

只是淨空法師沒有提告他就要偷笑了
cbmtvb wrote:
2. 真希望本案能遇到較尊重言論自由的法官,然後形成判例,否則網路上敢真心評論或大膽嘲諷公眾人物的人將愈來愈少。

感覺到目前為止
你還是只站在自己的立場去看事情
即使身為一個公眾人物
也不代表他或她就一定只能默默忍受別人的嘲諷
特別是如果一些網友專門就是攻擊當事人最不願意去面對的傷痕

這個社會之所以會亂
就是有太多的人不懂得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尊重
完全只以自我的立場發言
如果被批評的一方確實是因為做錯了什麼事或影響到其它人的權益時
或許還會有一些討論是可受社會公評
但如果當事人沒犯下什麼錯
請問其它的人有權利可以只依個人好惡而嘲諷他人嗎
台灣有些人太沉溺在自由這個名詞。
自由,不代表放肆。

"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這句話,大家都喜歡。

喜不喜歡是個人好惡,但是口出惡言就另外一回事。
問候人家媽媽,把別人比喻成動物。
說真的,造口孽會報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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