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印象中撿到東西 是要拿到警察局交給警察由警察去聯繫或昭告 遺失六個月內 有人來認領的話 拾獲人可以提出最高30%的獎金若超過六個月沒來認領 就可以由警局通知拾獲人領回!但是新聞中的大學生撿到東西 沒有交給警察局 反而 私自留置 並連絡失主基本上1. 撿到東西沒有交給警局 →侵占2.如果聯絡方式 是從電腦裡的資料得知 →侵犯他人隱私或秘密罪3.如果打給失主要求賞金否則不歸還筆電→疑似有勒贖 之嫌總歸一句!!這年頭書都白念了!新聞也單方面報導!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大學生撿到筆電 先估...(恕刪) 我怎麼記得上次有貧婦掉生活費還是怎麼的索取三成報酬的人被罵得半死怎麼這次一堆人認為索取是合理的.....上次是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怎麼這次還是高雄的.....
maxboss wrote:這種是多少也要怪政府這10多年來的教育怎麼辦的~~~當年做出錯誤決策的教育部官員是不是該出來面對 見鬼了 以前這種事大家都會說是他爸媽怎麼教的現在變成是老師該教的囉?教育只管你要怎樣念大學而已怎樣考怎樣申請都不會教到道德個人品德不良麻煩請找他爸媽以前我們有聯考的時候也是沒有人教道德啊這種事書本怎麼教得來還是怪人家爸媽吧老師是無辜的
法律規範只能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中國人講「情理法」,這件事可以說依「法」有據,但壓根沒道「理」,更遑論無「情」。今天若我是失主,我不會感謝你,既然要錢,我會丟錢給你而不帶任何感謝。如果你不跟我要錢,我自己會包個紅包來感謝原來人家說現在大學生不只功課差,人品都出了問題
Beyondguy wrote:小弟大概老了還有物歸...(恕刪) 這位大大說的好、做人要將心比心、本來這位失主也說一定會包紅包給人家、但是跟直接被人要求給三成感覺當然是完全不同、另外如果大家硬要說法律的規定的話、法條上是說 "得"要三成、也就是說可以最高跟人要三成的獎勵金、但是不是強制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