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2012 wrote:
有一個地方不是很明白,文中說因為到你到退休之前有33年
所以是300萬?依照300萬去計算裁判費
但你在這家公司工作的時間不是很長
何以要這樣計算呢?
結果出爐,是板主要的結果
替版主感到開心
也覺得版主願意採取行動
算給不良雇主一個教訓
真的是讚
僱傭關係官司意思等同你在這間公司沒離開過
不是員工不提供勞動力,是雇主單方不給員工上班,但薪水照全薪付款意思
所以賠償金錢部份是算到樓主退休,一般來說是算後續10年賠償金
所以狀紙賠償金部份應該是寫到樓主退休或往後10年的全薪
樓主老闆躲避結束營業,因此實際算到結束營業當天,另外算資遣費
勞動契約,解約是需要雙方協調同意才算生效
不是社會大眾認為的老闆要你走你就要走,這只有單方意願,所以員工在法律上還是認定是員工並沒有離職或解雇,老闆還是要付薪資(全薪)
雇用關係存在官司不是只有勞方使用,資方也可使用這法條提告員工
例如有人與公司簽約3年,結果第一年就被公司對手挖角走了
這時公司可以提告僱傭關係存在官司,員工違約,這時就反過來變員工賠償公司了
jupid wrote:
判決囉---------------------------------------------------宣判日期 7月31日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恕刪)
我看到判決書真的有點傻眼.....
希望我沒會錯意
原公司只需要賠6萬元+利息+1000元大約概算就是65000左右.
那樓主要負擔其他一切費用......
花了一年多的精力,扣東扣西後也所剩無幾.....
感覺除了出口氣外並無實質利得.
划算嗎?

不可說 wrote:
我看到判決書真的有點...(恕刪)
我負擔到的我算出來..
1.裁判費,約一萬多
2.時間成本:每個月一天出庭 (不一定每天都要去) 但是基本上我都有出庭,我就是要看對方的嘴臉
第二條我要感謝我現在的公司與老闆,因為它們願意讓我去處理我的私事又沒扣薪
所以有拿到這筆錢的時候,我會撥一些來請各位同事以及老闆,了表心意
3.心理層面的壓力,要準備製作一些PAPER,還要回憶過去開發的狀況,但其實還好壓力並沒很大
以上...應該是我負擔到的成本
接下來就是..我拿到我應得的開發獎金 (還沒拿到好像還不算數) ,但至少這個部分有獲判我還是感到欣慰
其餘的,本來就是我設定拿不到的,既然本來就沒有期望要拿到,所以應該也不會有划算不划算的問題了
再來就是..我感覺擊敗了一個無良業主我很爽,本來是想官司結束,如果他還有在台灣經營公司我相信我會很有
技巧的讓他曝光讓他比較不容易再經營下去...也許我的力量不大,但是我的網路脈絡我覺得還OK
不巧的是他自爆...讓我弄不到這個部分
還有該公司的業務主管,說出一堆違背良心的話,也在公司自爆之前離職,自己去當新秘去了
本來也有想在各大網路相關論壇網站,有技巧性地來幫他做廣告..想想還是算了..
畢竟他不是經營者也是混一口飯吃而已
所以我能回答您的就是...我覺得還蠻划算的啦

jupid wrote:
哈...Ricky兄
我也想舉洪案的說...
以金錢衡量...企業主損失更大
公司經營不善...倒
請律師還要給錢...很不甘願
請到了律師出庭還是要被判給錢....想必是超級"暗"
以上零零總總加加減減...出的這口氣就爽啦
其實我也是希望更多勞工能去了解相關法條
光抗議實質上的法律動作不去執行,惡劣雇主還是暢行無阻
唯有勞工了解相關法條並確實使用,社會勞工才會受到重視,要不然就業市場環境對勞工非常不利
其實說穿了是勞工自己縱容違法的雇主犯法,演變成社會認為雇主違法勞工要無條件接受要勞工吞下去
不吞下去還會被其他勞工用異樣眼光看待(異類)
這真的是很奇怪的現象
勞工要受到保護真的是要勞工基層就要懂這些權益,要有這種意識
常看勞工集結抗議但法律動作不執行,抗議到最後根本沒人鳥,正確動作抗議與法律動作同時進行
我好像離題了~反正老話一句,就如同我下面的簽名檔
Ricky國道 wrote:
其實我也是希望更多勞...(恕刪)
真的...很中懇
我也是認為權益是要自己爭取的
我還是以我這間公司舉例...
我不是這家公司第一個受害者
當天我收到這消息時..才知道在我之前就已經有兩個受害者出現..但因她們不是業務人員
一個是美編,一個是美編助理
美編應該是工作經驗還夠也比較敢講,所以在公司這樣跟她說的時候就直接嗆老闆,你要給我資遣費
如果不給,我就去告你..於是公司就給她資遣費
另一位美編助理,被開除的時候,沒領到資遣費,可能是剛出社會的新鮮人比較不懂
雖有前輩(美編)跟她說可爭取,但是她不敢,當然除了不敢也不想,她自覺是浪費時間,就當作送他們好了
以上每個人心態不同....想要就得自己爭取,不想要的當然事後就不要冤天由人,當然這也沒甚麼對與錯
或許爭取到了也不過是幾千元到一萬元間的金額而已,但我個人是覺得還有除了錢以外的事情就是
不姑息這樣的企業主
所以我抗爭了..................于是我認為我爭取到我要的了
而我也相信還是有優良的企業主的
希望各位都可找到好老闆....^^
與大家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