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昨天台中某藥妝店被趁水打劫的新聞

舞風櫻飛 wrote:
記得前年新聞不是有個海邊因颱風因素,貨櫃在海邊擱淺。。。不是也一堆民眾去拾取嗎?

這個也算是吧!!不過應該還須證明你是否為該持有人。。
.....(恕刪)


高雄旗津海灘, 那次掉很多貨櫃, 漂到旗津的剛好是"鞋子", 當地民眾和外勞去撿一堆, 應該有人不小心踩空, 腳斷掉, 還出動救護車, 對岸的西子灣可沒那麼幸運, 好像是裝海鮮的貨櫃, 污染了海岸一段不短的時間...
燦坤卡號:39023656
Johnpeace wrote:
人都是自私的基本上如...(恕刪)

我會去撿,但是我會物歸原主,我也曾經撿過錢(一疊千元大鈔),我也在原地等待失主回來認領,還好後來失主有來認領,如果沒來認領,也會送到警察局,還有我弟弟也撿過不錯的手機,也是等失主打電話來認領,然後讓失主取回電話.這不是高不高尚的問題,而是教養的問題,看到您這樣的回答,真是替您對下一代的教養感到憂心阿.
之前我以為是好玩去考場亂塗卡亂勾亂選
才會有那種18分上大學的事情出現

直到看見和平的約翰發言
我對這個國家的未來,才真正開始慌了

那個誰...拜託妳回家去把書先讀一下
去念那個18分的大學也沒關係
不過拜託別去選法律系






哦對了,政治系不用去念了,若想從政去立法院之類的,現在的你除了年紀外其他我想都合格
不用擔心選不上,01待久了,發現你的同類也不少

Johnpeace wrote:
是的你最高尚全世界只...(恕刪)

哇!您跟那個四川大地震時,自顧自逃出來,完全不顧學生死活的老師好像喔!勇於承認自己的個性,不錯喔!偶像!
不論法律,若論道德問題,講難聽話這難道不是道德淪喪嗎?還是說這是廢物利用?

只要是人都知道那些物品都是有主之物吧?漂流木都不能亂撿了,更何況這些物品?

我不是道德高尚之人,但我知道這是錯誤的行為,雖然如此但換做是我也會撿,但我會默默地偷偷地撿,而不是光明正大的讓大家看笑話。

難道閣下認為撿拾那些物品是高尚的行為?硬要掰其他有的沒有,難怪大家會群起圍攻....
Johnpeace wrote:
原來出車禍散落的貨品...(恕刪)

東西是要撿阿,只不過要物歸原主,除非後來店家說不要了,你才可以拿回你家去,還有既然您認為台灣人民素質低落,我想您是不是說您自己阿?難道您不是台灣人喔?還是您是大陸人,所以您才會說:"台灣人素質低落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啦,大陸人都嘛知道...",如果是這樣的話,請您滾回大陸去吧,台灣不歡迎您喔.
Johnpeace wrote:
呵看來真的如某人說的...(恕刪)

是阿,大家的素質都很差,只有您的素質是最好的喔!(大家都是神經病,只有您最正常喔)
唉...跟腦袋不是跟我們同次元的人說話還真辛苦..╮( ̄▽ ̄|||)╭
此外.我不是律師..但我可以很明白的跟你說如果在路上撿到手機等3c用品..
假如不拿到警察局.自己使用.等事後被失主抓到時..會被判侵佔罪..這已有慣例

隨便找也找出好幾個案例
一名女議員的兒子在新竹念研究所,去年底在搭公車途中新買壹萬多元照相手機不見了,轉而向警察局報警處理。警局刑警大隊調閱手機通聯等紀錄,發現手機為邱姓女大學生在使用,遂傳喚邱姓女大學生到案說明。邱姓女大學生一看到通聯相關紀錄,當場哭著坦承不諱,她說是在公車上撿到手機,因為看起來很炫拿來用,不知道是違法行為。
  她透過電話向女議員道歉,女議員未責難她,並原諒她,要員警不要為難她。 員警告誡女大學生不要一時貪念,害了自己一生,邱姓女大學生仍依侵佔罪嫌函送法辦,只是讓邱姓女大學生直說:「下次不敢了。」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構成侵佔脫離持有之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據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到第八百零五條及八百十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沉沒物等等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過六個月後,而所有人未認領者,始可取得所有權。因此,欲構成侵佔脫離持有物之罪,於客觀尚須有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行為,且主觀上必須具備侵佔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於本案新聞中之邱姓女大學生雖然「好運」在公車上撿到價值不匪的手機,但是卻不能逕自佔為己有,仍需依據上該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到第八百零五條及八百十條之規定,應該返還給手機的所有人。但事實上並未如此,邱姓女大學生反而將手機據為己有後使用該手機,即可認定邱姓女大學生具有主觀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且於客觀上拾得之照相手機亦為遺失物,邱姓女大學生即該當侵佔遺失物之構成要件。
  如果不確定撿到的是誰的手機,那可以交給派出所,讓警方公告六個月,有人領一樣可以要三成酬金;若是沒人領回,那依法全部都是你的,所以將撿到的東西交給派出所是比較好的選擇。不過仍然要提醒民眾,可別以為這些遺失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因為你帶著走,可就得吃上官司喔!

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427#

案例與法律清清楚楚的寫在這裡...手上還有幾十件關於侵佔罪的案例..
有些因為比例原則被判無罪..有些則是被定罪..但清一色的侵佔罪這三個字將背負在這些人的人生中,至死方休
如果你在堅持己見..我想
要堅持是你家的事,不過不要誤導到其他人,如果有人聽信你的話.去幹了傻事,結果被判侵占罪.留下污點..你要如何負責..嘴巴說得到是很痛快的嘛..

大家辛苦了...跟具有中二症的人還能辯得那麼久...大家真的辛苦了...
哇靠,看到一個人大戰群雄,真厲害,那以某人的見解,漂流木也可以撿摟

歪理一堆
這是道德標準高低的問題
有人想把自己的標準定得很低
我們也拿他沒辦法啦
只希望生活中別遇上這種人

奉勸某人一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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