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流行虐狗? 活活被悶死轎車內(有圖慎入) 已找到車主


frank111 wrote:
法官大人, 您已經將警察定罪了, 您真是貴人多忘事阿


轉移話題, 我殺了那一個????
Monica220 wrote:
轉移話題, 我殺了那

警察視而不見, 車主是兇手, 而一直推拖的警察是幫兇!!!!!...(恕刪)


您已經用您的筆, 將警察判了罪,

並將您判在警察身上的罪行放在浩瀚的網路上讓大家批判,

這對一位按照程序執行的警察來說, 無疑是對他人格的踐踏, 與死何異?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1、對於人之管束。(第37條)
2、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第38、39條)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第40條)

4、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
、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第 25 條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
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我查了一下相關條文
1) 阻止犯罪, 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 是這案例的灰色地帶? 認定為非即時嗎?
2)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第38、39條)
3) 公共安全, 吊銷牌照的車子是否構成公共安全? 也是灰色地帶? 所以無法使用, 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若以上有錯誤, 再請不吝指教

frank111 wrote:
您已經用您的筆, 將警察判了罪,

並將您判在警察身上的罪行放在浩瀚的網路上讓大家批判,

這對一位按照程序執行的警察來說, 無疑是對他人格的踐踏, 與死何異?


若我說那麼您也用浩瀚的網路, 隨便說我判了別人罪又說我有法官等等的,

與死何異?????

所以要說你殺了我嗎?
Monica220 wrote: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恕刪)


行政執行法....適用於狗的緊急危難?? 如果說要將重點放在吊銷牌照之車輛上作文章來挽救狗命

則物之扣留..不包含可以任意毀損侵入吧? 蒐證也應該要取得搜索票... 有請法律高手釋移~~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Monica220 wrote:
我查了一下相關條文
1) 阻止犯罪, 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 是這案例的灰色地帶? 認定為非即時嗎?
2)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第38、39條)
3) 公共安全, 吊銷牌照的車子是否構成公共安全? 也是灰色地帶? 所以無法使用, 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很前面就說了...不管是即時強制或是緊急避難的規定, 都要有法規依據
而且目前仍是以 "人" 為即時強制或是緊急避難的認定對象
且要達到具有緊急性並危害到人身或公共安全, 非採取立即行動不可才能主張
不然如果任意侵入私人物產還是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另外
"1) 阻止犯罪, 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 是這案例的灰色地帶? 認定為非即時嗎?"

在這個案例中, 並沒有主張阻止犯罪的空間, 且亦未有即時處置必要之主張空間
其一是因為報廢車被吊銷牌照車輛如前面有人提到, 其本身並不違法
並不能因為說報廢或被吊銷牌照車輛可能會被人利用來犯罪, 就主張以此理由沒入阻止犯罪

且報廢或被吊銷牌照車輛並不影響其物權, 也就是說還是私人物產, 不能任意處置
只要該報廢或被吊銷牌照車輛沒有開上路被攔檢, 並不會發生法律上的問題


"2)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第38、39條)"
這個問題如前面講到的, 是基於對人身安全或是公共安全的保障而加以扣留或限制使用
但問題是出在報廢或被吊銷牌照車輛本身停在停車場並沒有這方面的疑慮
且亦不能證實車主意欲使用該報廢或被吊銷牌照車輛進行危害安全之事或其事實
這樣實在沒有以此種理由對該報廢或被吊銷牌照車輛行使對物之扣留的空間


"3) 公共安全, 吊銷牌照的車子是否構成公共安全? 也是灰色地帶? 所以無法使用, 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如前所述, 這並不是什麼灰色地帶, 報廢或被吊銷牌照車本身也不構成公共安全上的疑慮
報廢或被吊銷牌照車本身固然不能在道路上行駛, 但如果只是單純放置或擁有並不構成違法
而行駛報廢或被吊銷牌照車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也是必須基於有駕駛事實才能成立
不能因為說車輛從停置處不見, 就認定車主有有駕駛事實, 還是必須證實該輛車有有駕駛事實

所以當時警方對這台車並沒有何任意侵入的空間, 其一是其本身不違法, 其二是沒有其他法律支持該行為
如果警方車門或侵入車輛的話, 其在法律上構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與其他任意民眾是一樣的


所以我前面才會說這並不是什麼警方視而不見的問題, 而是在於法規對動物保護的不完備
且在所謂虐待動物的裁罰部分, 雖然說地方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 但也沒看到到底是由什麼單位實際執行
實際上目前似乎也不是由警方開罰, 而是由農委會或動檢所開罰, 警方只是協助處理的角色
因此與其質疑警方處理這個案例這麼消極, 倒不如說法規訂得很籠統, 漏洞也很多
die666a wrote:
至於西方中心線性史觀這個名詞尚未查到完整敘述,請問是"外國月亮比較圓"的意思嗎??還是說凡是以西方文化為依歸的意思?確實愛護動物這個觀念在西方國家較普遍,不過這是一個很好的觀念,很值得台灣人學習,女權觀念也是源自西方國家,勞工權益觀念也是源自西方,今天台灣不也是很努力的在保護婦女權利及勞工權利?這也是西方中心線性史觀嗎?


實在沒有必要把先進國家/非先進國家的論述扯進來
因為這不止無關主旨,更會深化某些「源於」特定「先進國家」的霸權論述
而且先進/不先進國家的分類法是空洞而不「理智」的(也不是說「理智」就好)
但是空洞而不理智並不表示它沒有論述力量或歧視意味

先進的意思是指在「時間線」上發展超前其他人
底裡的假設是人類歷史發展某種程度上有一定的統一進程
而某些國家、族群發展較快,有些較慢
因此有些國家被稱之為「先進國家」,有些是「非先進」,有些是「落後」
這種觀點,至少可以上溯至Hegel的Spirit論
先進/不先進的論述是與好/壞、道德/不道德的論述配對的
但這種關點的瑕疵,從多樣性與差異性的觀點去看就很明顯了

可是,這種「線性史觀」的論點的合理性如何確立,又是由誰的論述去確立的?它的普及性又是如何產生的?
另外,所謂「先進」指得是全面性的先進,還是特定點上的先進?
而所謂「先進國家」的桂冠又是如何判定的?
如果「先進國家」也不是全面性的先進,甚至在重要議題上很「落後」
我們又要怎麼說哪些議題比較重要、哪些比較不重要?
譬如說
歐美科技很先進,但是他們醫療福利很落後
歐美很重人權,但幾百年來以迄於今的對外侵略,許多「不先進國家」是瞠乎其後
歐美聲稱愛好和平,但造成18世紀至今無數種族慘劇的國族主義論述,卻是「源於」西方
美國提倡種族和諧,但國內的種族歧視卻是世上最盛的國家之一
歐美雖然「有錢」又「先進」,但史上最慘的幾次金融海嘯又與他們人民「先進」的消費習慣脫不了干係
美國講政教分離,但基督教的影子卻處處可見,光是Obama父親的回教徒背景都可以被炒作
(台灣候選人會需要擔心自己老爸拜耶穌爺而不拜三太子嗎?)
美國講究平等,但選總統又有美生條款
美國教育體制似乎比較自由、比較好,但基礎教育品質是否真的比較好?中輟率又有多高?

因此,先進國家真的比較先進?落後國家真的落後?
「先進」的一定比較好?落後的一定比較落後?

如果,先進的國家不一定先進,先進國家的觀念不見得比較先進
亦即某個國家的先進與否無法為某個觀念「先進/不先進」背書
甚至先進/不先進的二元對立本身已經搖搖欲墜
你會不會認為「台灣某種觀念落後於先進國家很多」這種話很沒有實質意義、但又助長某些不必要的歧視?

至於你說勞工權益、女權「源於」西方是不是也忽略了其他文化本有的類似論述?
更別說保護動物、環境保護主義者有多少人是揚棄基督教的人類中心觀點而就東方的佛、道
(我不喜歡PETA,但Ingrid Newkirk對Obama最近殺蒼蠅一事的評論就是很好的例子)

所以,我請問先進的真的比較好?先進的真的比較先進嗎?
還是說,你就不能放下這種論述,然後以平等的心態去說服、同化異己,而非要假設自己走時代的尖端、身處道德正義的陣營裡嗎?

dungeonronin wrote:
實在沒有必要把先進國...(恕刪)

同意。
個人真的蠻討厭什麼西方國家多好、日本多好等等的那類說法。
太多人只看到好得那面了。


Mr. RC
dungeonronin wrote:
實在沒有必要把先進國...(恕刪)


受教了, 聞君一席話, 勝讀十年書

請允許我將您的觀點另存備份


Monica220 wrote: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恕刪)

無知不可怕
一知半解才可怕...
如果一般人拿六法全書就可以解釋法律..那律師都回家吃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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