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難道住北市沒車位就該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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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就是有些人吃飽太閒
我家附近也是這樣 根本沒車位
一戶的車位 就是自家門口
結果後面社區 有車位 卻三不五時打電話給警察抱怨
說車停在路肩太危險 馬路要越大條越好
就看警察滿可憐的 三不五時跑來勸導
而附近都是做生意的 有的客人看到警察來
就不敢停路肩下來買東西 多少也會影響生意
唉~自己家有停車位 不懂沒停車位 回家要找車位老半天的痛苦阿


我還遇過今天是白線
明天劃上紅線馬上拖走
到拖吊場看到一堆人在發飆(包括我)
申訴的結果,是那邊本來就不能停車
靠,那林北看到的白線是畫在路邊的分隔線嗎
不過

像我們社區有地下停車場的
就不是很喜歡人家停在巷子內的路邊
因為那條巷子只有我們社區住戶
剩下的都是旁邊洽公的維多.......(附近都公司行號,與捷運站)
附近有非常大的收費停車場(至少能停幾百輛)
平常都很空,偏偏要停來這

一來妨礙救災
二來還一堆路過的逆向..(因為這邊逆向超方便就接大路,照規矩走得繞一圈)

我們管委會已經在處理了.....準備和政府申請紅線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目前行政法院實務的見解,應該還是認為住家巷道被塗紅線,不算是權利受到侵害,所以不能主張行政救濟。以下兩則裁判供原po參考。(法律的不行,大概只能找議員處理了。)


裁判字號】 98, 裁,3113
【裁判日期】 981210
【裁判案由】 有關交通事務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11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98年6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2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抗告人係臺北縣中和市○○路241巷之住戶,相對人於
民國96年5月3日會同其所屬交通局、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
市景福里辦公處及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下稱中和市公所)勘
查景平路241巷,決議於該巷補繪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
字樣,並委由中和市公所施作。相對人並以96年5月23日北
府消救字第0960015453號函檢附上開決議予與會人員,中和
市公所遂於同年7月20日依指示施作標線(下稱原處分),
並以96年7月23日北縣中養字第0960032877號函知會相對人
所屬警察局中和分局就繪製標線乙案。抗告人就上開二函提
起訴願,分經臺北縣政府、內政部訴願決定不予受理。抗告
人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經本院以原審法院就
本件原處分機關為何、有無委辦情形等重要事項未予詳究,
而以97年度裁字第4905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經原
審法院以本件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誌、標線,乃對用
路人用路秩序之規範,固屬對物之一般行政處分,而得對之
提起行政救濟,然系爭交通標誌、標線設置並未限制抗告人
之通行,難認妨礙其用路權,至多影響抗告人得於住家附近
停車之「事實上利益」,顯已欠缺撤銷訴訟之「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此一要件,其提起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
件且無從補正,當予以裁定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長久以來抗告人均能於住家門口臨時停車,
今因中和市公所作成原處分,致抗告人臨時停車即遭到強制
拖吊,權益所受損害實難以估計,然現行法令並無強制劃設
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誌、標線之規定,相對人既未召開公
聽會,復於無法令依據之情形下,即委由中和市公所作成處
分,已屬違法,詎原審法院未予詳查,率認原處分並無礙抗
告人之用路權,亦屬不當云云。
四、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
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
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
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經查本
案系爭交通標誌、標線設置乃屬公權力之行政措施,而當事
人得對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則須因該行政措施而其有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時,始能認其具備權利保護要件而
得提起行政訴訟。是原裁定以抗告人顯欠缺撤銷訴訟之「損
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其提起訴訟欠缺權利保護
必要要件,至為明確,且無從補正而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
違誤,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裁判字號】 99, 訴,278
【裁判日期】 990416
【裁判案由】 有關交通事務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佩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98年
11月24日交訴字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9 條之規定,必須在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
況下,人民才可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關之事項,提
起行政訴訟。若人民請求法院審查之行政作為,客觀上與其
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涉者,其起訴即不備合法起訴要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應認其起訴
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而以裁定駁回其起訴,此即行政訴訟
法理上所稱之「主觀訴訟原則」。
二、原告本案請求內容,客觀上觀察,實不符合「主觀訴訟」之
要件,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之情況下,其本件起訴顯非合法
。以下爰說明本院判斷理由之形成。
(一)按被告針對位於「桃園縣中壢市○○里○○○街」之公共道
路,作成「道路二側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之行政
措施。原告則以上開行政作為導致其權利受侵犯,因而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撤銷訴訟),鑑於前述「主觀訴訟原則」,
以個人公法上權利受到行政作為之侵犯,為起訴合法要件。
對此原告必須表明以下之事實,以供本院審查。
其所關心在意之主觀利害(不以經濟利害為限,也可以是
生理的、情感的、宗教的利害)為何。
上開主觀利害有何具體實證法法規範出面保證,促其必然
實現。該法規範如何規定?
何等行政作為使原告上開受具體法規範保障之主觀利害受
到壓抑、限制或剝奪,而形成違法狀態。若在這個審查階
段,行政部門提出上開行政作為之法規範依據,且審查結
果,該行政作為亦確實符合該行政部門所引用之具體法規
範時。下面之問題即法律體系的觀點,決定在該特定案件
事實基礎下,二組法規範(一組為人民所引用,一組為行
政部門所引用),何者應優先適用。
(二)然而本案原告在本案中既沒有表明其何種具體權利受到侵犯
(包括「主觀利害」與「保證該主觀利害受到保護之具體法
規範」二部分)。或許原告在本案中之主觀利害部分可以推
測為「得以在該地點隨意停車之便利」,但此種「占用公共
道路停車之便利」若無特定法規範予以保護,即非原告依法
享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又原告所引用、據以指摘上開行政作為違法之法規範(臺北
市○○○○○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第3 條第1 項、第4 條
及第5 條之規定),亦經被告指明,該法規範對被告所屬之
桃園縣境內,並無規制效力,不得在本案中引用。何況為何
該法規範,從「保護規範」理論之角度言之,得為原告本案
權利之規範基礎,原告也未具體表明。
(四)實則依本院之見解,原告引用之法規範不僅沒有地域之規制
效力,也沒有保護特定公法上權利之意涵,原告本件請求顯
然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起訴不合法。
三、總結以上所述,本案原告起訴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逕以
裁定駁回其起訴,訴願機關誤為實體駁回訴願之決定,其理
由形式雖屬違法,但最終判斷結論,尚無錯誤,亦附此敘明
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帥 嘉 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美食、旅遊、中職、日劇、電影、音樂
買車本來就該自備停車位,尤其在都市中,沒車位只好辛苦點去找車位
這個問題應該是在政府的雙重標準
沒背景沒勢力的人就該吃虧,被不公平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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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政府的雙重標準
我想樓主也不會po這文
pipebender wrote:
好幾公里 這樣講法可能有點誇張 台北市一個區大概也只有二到三公里寬
市區內會任何一點走路10分鐘之內會沒有停車位可租或臨停的情況應該不大吧
...(恕刪)

你一定不是台北人,台北市有時連想找個巷子裡違規停車都難,
走路10分鐘就想找到停車場,停車位,
歡迎光臨


沒車位,買車實在是自找苦吃。
不論是鄉下或是大都市,你沒車位,買了車只能隨機找路邊停車,
車子停外面,受損、失竊的機率遠大於停在自己的車位上。
生活中,就多了一項心理負擔。
所以,沒車位還是別買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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