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cp wrote:這位大大說的好、做人...(恕刪) 要是那位失主狠一點,就乾脆說...裝在我Notebook包裡的,除了電腦,還有35萬現金,但...現在電腦找回來了,那筆現金不見了!!!!!!!
我比較好奇的是~到底是哪家二手電腦商!能把一萬九的電腦!估價估到三萬六這個學生如果身分曝光~我看會被同班同學笑死不過老實說:如果今天我的電腦沒啥重要文件~然後有打算要換掉的話!!遇到這種獅子大開口的傢伙~我想我會拿鋸子!鋸十分之三給他~然後給的時候是用砸的!!事後在跟他說:不好意思!我的手滑了一下!!
冷酷的豆豆龍 wrote:如果今天我的電腦沒啥重要文件~然後有打算要換掉的話!!遇到這種獅子大開口的傢伙~我想我會拿鋸子!鋸十分之三給他~ 民法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所以是價值,不是物品.
本王剛剛在看另一個論壇討論這件事,提出來讓大家動動腦...1.甲撿到筆電,如果第一時間是拿去估價,而不是送到警局,那是不是可以合理懷疑,甲本來是想拿去變賣,只是怕被發現才送警局?2.乙當初買筆電12000,但拾獲者自稱找電腦估價商,估值為26000,這似乎是不符市值,這行為是否構成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