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撿到筆電 先估價再索酬


slcp wrote:
這位大大說的好、做人...(恕刪)

要是那位失主狠一點,就乾脆說...裝在我Notebook包裡的,除了電腦,還有35萬現金,但...現在電腦找回來了,那筆現金不見了!!!!!!!
遺失物侵占有處罰條款、不知道幹嘛還要多一條可以要求其物價值的3/10
很沒必要

這條爛法~怎麼不廢掉
不然也該再多一個但書
法官可以衡量情形~分配報酬

不然有的人很可憐還要付錢
有的人很可惡~沒必要拿錢
我比較好奇的是~到底是哪家二手電腦商!
能把一萬九的電腦!估價估到三萬六
這個學生如果身分曝光~
我看會被同班同學笑死

不過老實說:
如果今天我的電腦沒啥重要文件~
然後有打算要換掉的話!!
遇到這種獅子大開口的傢伙~
我想我會拿鋸子!鋸十分之三給他~
然後給的時候是用砸的!!
事後在跟他說:不好意思!我的手滑了一下!!
無法體會失主掉東西心急如焚的心情?

現在的人同理心跑到哪去了?

還要在傷口上撒鹽要求酬禮?

長這麼大現在才知道善心是可以計價的= =

那下次扶老人家過斑馬線不就依次計價......
冷酷的豆豆龍 wrote:
如果今天我的電腦沒啥重要文件~
然後有打算要換掉的話!!
遇到這種獅子大開口的傢伙~
我想我會拿鋸子!鋸十分之三給他~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
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所以是價值,不是物品.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大學生撿到筆電 先估...(恕刪)



法律規定的

不執行很可惜
究竟
這實在跟恐龍法官有得比!只會緊抓著法律,卻把道德感完全拋諸腦後...
期待這死大學生被人肉,台灣教育失敗,
未來肯定爛了。
本王剛剛在看另一個論壇討論這件事,提出來讓大家動動腦...
1.甲撿到筆電,如果第一時間是拿去估價,而不是送到警局,那是不是可以合理懷疑,甲本來是想拿去變賣,只是怕被發現才送警局?
2.乙當初買筆電12000,但拾獲者自稱找電腦估價商,估值為26000,這似乎是不符市值,這行為是否構成詐欺?

路跑一哥 wrote:
本王剛剛在看另一個論...(恕刪)


1.臆測不足為證據.

2.未達構成詐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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