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知道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是什麼樣的一個組織?

搜尋新聞發現,近日公車聽廣播侵權事件,發存證函的單位是"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並不是樓主問的仲介協會,請參考"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的部落格 http://mcat-tw.spaces.live.com/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有針對這件事情做說明.
greenehung wrote:
三、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節目或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

大家有沒有發現7-11已經沒有播放廣播了?
因為都改用自己的播放系統放自己的音樂跟廣告了

還有.....
哪一種音響組合不是另外拉線加喇叭的?(手提式除外)
這樣在店面聽也要授權嗎?
本來覺得...那個mp3格式的授權已經很機車了...
沒想到有更過分的....~

電台已經收過一次錢.... <-沒有交怎麼敢播....
我播一個任誰都可以隨時聽到的廣播居然還要再收一次?~
這東西是存在空氣中的....只要有收音機都可以收的到...
跟一般拿CD或DVD來播的有明顯的不同....
這種也可以說要再交公開播放的權利金??????
有接喇叭就是公開?~~~那組合音響不就完了....
車用的喇叭也都是要接線的...那怎麼說?~~~~太誇張了吧....

就算是機車到家死要錢的MP3專利格式授權也只限製造商...
而且是由下到上只交一次...
從沒聽說跟一般使用者收費.....

真的大開眼界.....
而且感覺政府還站在他們那邊...@@~
wrote:
聲 明 啟 示

針對今(14)日蘋果日報及各家新聞台所披露有關客運司機開車聽廣播放的歌曲遭控侵權乙事,由於報導內容與事實未相符,已造成閱聽人對本會多所誤解,影響本會聲譽,故在此提出聲明。

本會確實曾於97年6月間向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說明,若欲使用本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利用,則須向本會付費取得合法授權。於發函後,因台中客運未予理會,並確實經本會查證有利用之事實後,本會特於97年7月間寄發存證信函再度通知台中客運。台中客運於接獲正式通知後,即停止利用行為,經本會確認後,本會就其原侵權行為,即不再追究,故本會至今未對台中客運或其司機採取任何法律訴訟,核先敘明。

然依法律規定及智慧財產局解釋意旨,於營業場所或客運、遊覽車上讓客人聽電台播放音樂或開電視機供客人觀賞時,若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即不必取得授權;但若為了擴大收聽(視)區域而拉線路並使用擴大機、喇叭,即須獲得授權。

透過本聲明啟示,本會重申於營業場所或客運、遊覽車上透過擴大機、喇叭播放電台(視)音樂之行為,依現行法律規定,若未經授權,確係是違法行為,然本會亦考量利用單位的營業性、使用率…等等,收取低廉的授權費用,希利用人都能合法使用,如客運之收費,本會擬一年一台車輛僅收費新台幣500元,即可無限使用本會管理歌曲。

以上,若各界仍對音樂的使用有著作權上的疑問時,歡迎來電詢問,亦請各界不吝指教。
恕刪)



對呀, 是說明沒錯, 但不就還是堅持聽警廣的音樂要付錢給你?為什麼我聽收音機要付錢給你?
"本會擬一年一台車輛僅收費新台幣500元,即可無限使用本會管理歌曲。" ---> 不是500的問題,那500元可以聽哪些歌?
"本會就其原侵權行為,即不再追究" ---> 台中客運還要感謝你?

所以,網友的撻伐一點也沒有錯呀!

網友不是不願意付錢。問題是我聽得是警廣,要不要收錢,是警廣來決定的,而警廣播的哪些歌曲,哪些是經過授權,哪些是未授權,誰知道?一般閱聽大眾就很單純的電源打開,收聽節目而已呀!

除非,你說警廣是主謀,所有的閱聽大眾都是共犯結構,那我也沒力了。

而且,如果要台中客運司機大哥付費,那我就覺得,這個程序也有問題:

1.警廣必須先宣告,下面這首歌的歌名,演唱者是誰,需付多少權利金,可以聽幾次?
2.台中客運司機大哥在評估之後,同意付費的金額羽所獲得的服務,那他就可以繼續聽。
3.假如台中客運大哥在評估之後,覺得收費不合理,那他就可以選擇不聽。

這樣才對嘛,是不是?KTV業者在簽合約時,也是有看歌曲的內容呀,那為何台中客運司機大哥在付錢時,不能先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這不叫土匪,那用甚麼名詞來形容比較恰當?

而且一般在購買軟體時,我們再拆封前,外面一定包著一個授權同意書,表示拆封代表同意。試問,現在的CD,有這樣嗎?買了之後,你才說CD只可以自己私下偷偷聽?這也完全不合理。

書也是創作,那為什麼圖書館的書被人家借閱,那為什麼出版社不可以另外收費?大家都去圖書館借書,那作者與出版社要吃什麼?

我要說的意思是,一樣是創作,一樣是智慧財產權,為什麼你們做音樂的就這麼屌?

創作要尊重,這我完全同意。因為小弟自己也是靠創作謀生的人,但我的理念就是要用內容的實質來沖銷售量,而不是用這種方式來把自己的創作無限膨脹到好像多了不起似的,東西好,自然有人願意拿錢出來購買。東西不好,免費看看還勉強同意,要收錢,謝謝不連絡。就像前面某個網友提到,假如銷量很好,錢都賺不完了,哪會在乎這種鳥事?

講實在一點,網路要下載侵權的媒體創作,何其簡單,只是不曉得該會是要鼓勵大家付錢來尊重智慧財產權,還是把大家逼去侵權?
我覺得看來看去唱片公司及音樂創作者並沒有這個意思,反而是某些組織想靠智慧財產權賺錢,所以才會做出這種沒道理的事。

只要看這個組織的做事方式及對這個事件的聲明,就知道這個組織的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在哪個水準。
Post deleted.
從該協會的聲明可知,
日前蘋果日報的新聞是「假新聞」,硬編出來的。

不過,透過這個討論,大家對營利場所音樂的公開播放權有更深認識,
也是收穫....

至於類似的著作權人協會,
其收入主要是授權費(或私下和解金),還有法院的判賠金,
隨著唱片業的不景氣,
他們只會抓得更凶,不會鬆手的。
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
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

我是對這點比較好奇
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
那第四台訊號不佳裝強波器是不是算擴大播送效果???
收音機喇叭壞掉裝個外接喇叭那也不行??
如果公車上的喇叭是公車原廠配備
那這樣算是有另外拉線??
雖然有作出解釋
那請指出那一條法條有明確說出接了喇叭就算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
有這條的話 列出來我相信大家都能接受
沒有的話那他憑什麼自己訂下規矩說了算吧
zuzu wrote:
其實也不用用很有力的...(恕刪)


關於ipod有喇叭,甚至手機的喇叭都不算"擴音"設備,擴音是指原本沒有的設計,你加上去,把輸出聲音變大聲。

個人見解是這樣啦,不過這灰色地帶都是看法官決定。

至於前文說的司機他用什麼方式聽廣播,這我不清楚。

不過如果他是使用"車上"的廣播設備,那就觸法哩。
星期一,二。。。日,無窮迴圈@@
bluesystem wrote:
像我都聽日文歌跟英文歌~所以跟我無關....



他們都嗆聲說了
"你們播音樂沒關係,但是不要播我們管的,不然我們還是要罰。"

而且英日文歌曲也都有版權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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