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麽? 厲法
知道在回教國家(如阿拉伯), 就算在沒人看見的地方都鮮少有人偷東西嗎?
爲什麽? 厲法 (偷東西抓到, 剁手, 而且還有請大家都來看)
是, 版主同樣的話也可以套用在任何跟"處罰"有關的東西上, 因為任何事情發生了就是發生了, 再怎麼處罰犯罪人也好, 這個"罪"都不可能被undone.
所以如果你是學生, 你也可以跟學校, 老師, 或是父母說:"我作弊都已經做完了, 你就算處罰我也不可能改變我曾經作弊這件事, 所以就別了吧"
你如果是強姦犯, 你也可以跟政府說:"反正都姦了, 你們再怎麼判我刑也不可能把這個人再變回處女, 那就算了吧"
這就是爲什麽我們要把處罰分級, 由輕至重, 處罰犯了不同程度的罪的人.
沒錯, 人都有人權, 都有求生存的資格及權利, 但是當你剝奪了別人生存的權利的同時你就沒有資格存活, 這就是遊戲規則. 你要是沒殺人, 不是重大刑犯, 那你還有話說, 今天你殺了人, 連續犯什麽的你還想說什麼?
當你決定殺人的同時你就自己放棄了自己生存的權利了, 沒被抓到只能說你運氣好而已, 並不代表你就無罪(或是不需要遵守遊戲規則)耶.
法律上還有個詞叫"殺人未遂", 這個更可笑. 什麽叫殺人未遂? 那只不過能說明這個人技術不好, 刀沒磨快, 或是運氣比較差, 哪天讓他把技術練好了, 刀磨快了那還能"未遂"嗎???
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大家, 廢除死刑永遠只是第一步, 接著慢慢慢慢的就會往世界上所謂的"發達國家"看齊了, 大家有興趣自己不妨查查這幾個所謂發達國家的刑罰史或是有關新聞.
慢慢的會有別的聲音出來, 說警察執法方式不人道, 監獄對待犯人的方式不人道, 甚至我們一般民眾對待現行犯的方式不人道...等等等, 然後有關法律推出大家就會明白我在說什麼了.
打個比方:
1. 在紐西蘭, 如果有人進入你家闖空門, 除非是在晚上時間9點到凌晨3點間, 或是拿走了價值超過$450紐幣(約$10,000新台幣)以上的物品, 否則屋主是沒有權利觸碰到這個"賊"的(這些詳細的數字我記不太清除了, 但是肯定相差不遠), 不然你是妨礙了那個"賊"的人身自由及人權, "賊"是可以告你的(發生過這種事, 結果那個竊賊獲賠了), 屋主能做的只有報警等警察來處理(個人經驗大約要等20~45分鐘)
2. 如果是在你可以觸碰到"賊"的情況下也盡可能的不可以傷害他, 警察部門的說法是: 如果賊用拳頭跟你對打你就不能用武器, 除非賊拿武器時你才可以, 否則? 不好意思, 賊會跟你說:"我們法院見"
3. 就算警察來了, 警察也不可以"執法過當"的, 無故傷害竊賊警察一樣吃不飽兜著走的.
4. 有幸我們總算順順利利的把這個竊賊送進監獄了, 監獄裏更妙: 裏面健身房娛樂廳PlayStation, XBox什麽都有, 每週2~3天可以吃外食(就是什麽麥當勞肯德基什麽的), 每個禮拜(好像是每個禮拜吧)一次"懇親日", 就是這一天你老婆可以獨自來看你, 監獄給你一間房間(做什麽大家自己想像)
爲什麽? 就是要維護這些殺人犯的"人權", 強姦犯的"人格", 連續犯的"尊嚴"
造成什麽結果呢? ...........常常聽到警察追捕犯人時被犯人打死(一般警察不配槍, 因為怕會"執法過當")Orz
前一陣子不是英國某座監獄還發生了犯人告獄警的事情嗎? 起因是獄警沒有準時替他倒馬桶, 他覺得人格受辱...
但他們選擇了殘酷地殺害無辜的被害者,受審時囂張無悔意。
窮盡一切但無法讓其得生,判其死刑。
又....
廢死團體及某些政府官員,在死刑判決定讞後,又大肆鑽漏洞,耍特權,
讓死刑無法執行,死刑實質上已經廢除,只空留條文....
本來就這樣靜靜地悄悄地進行,除了被害家屬在暗夜哭泣,一般大眾多半也不會注意.
但,某人又選擇了大聲嚷嚷,深怕有人不知道他們違法亂紀的"好事"沒人知道。
今天被逼的走投無路的人是誰?
是滿腹憤恨的被害家屬,
是厭惡治安敗壞的老百姓,
是嫌惡那些政客無視法紀的普羅大眾。
我們沒有一定堅持死刑一定要存在,但是誰讓我們沒有選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