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一定沒有妨害秘密和侵犯隱私權。但是有俗稱肖像權的一種人格權。拍攝別人就有可能侵犯別人的人格權,但是若沒有公開利用其照片,(例如拿來牟利或貼上網導致一堆人發表意淫言論等)民法裡面並沒有罰則。但是民法裡面有強制條款「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所以人家發現你拍她可以要求你刪除。總之,只要沒有拿來公開利用,對肖像權的微小侵犯(若成立的話)法律並不想管。若不想被要求刪除就不要被發現吧。但是還有最妙的性騷擾。性騷擾與一般違法認定非黑即白的情況不同,性騷擾是看「感覺」來決定成不成案,某方覺得被騷擾到了,且法官認同就成案。所以一直盯著人家大腿看可以構成性騷擾,但是如果沒有其他情節,這100%會無罪或微罪不舉。相信我,你被揍扁的機率遠遠大於被法律認罪的機率。但是拍照又更進一步,以只拍大腿為例,擺明了「我盯著你的大腿看而且回家還要繼續看」,這個性騷擾罪名成立的機率應該有比只是盯著看高一點。不過妙就妙在這是「感覺」罪行。如果你盯著看和偷拍沒被對方發現,那麼性騷擾罪名就不成立(對方沒感覺被騷擾),所以光是盯著看和偷拍的行為好像還無法客觀認定為罪行。換句話說,你可以儘量拍,儘量看,但是就保證不要被對方發現,不然就有可能惹上性騷擾罪名。還有更妙的,以國科會副主位的案例來說,他並沒有被發現,但是被旁人喊破,於是就有可能成立性騷擾罪名。所以不但不要被對方發現,而且還要保證不會有旁人舉發你。性騷擾這件事實在是太妙了結論,想拍不要被發現就對了可能小小違反肖像權就是了。還有公開發表小心後果,自用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