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思特 wrote:
我不知道到底有多少不懂裝懂的人
apple從以前就可以30天內申請退費申訴
就算那時候都要寫英文現在也可以寫中文信了
(此事件還沒發生之前)
apple可以google就不能?
有用過都知道GOOGLE線上APP商店是規劃很濫的
反而是台北市政府那無知可笑的官員
apple明明有30天 被他一搞變成7天
笨死了只會把妹而已
APPLE:我原本就有全球30天可以申訴退費 台北政府只規定只要7天 太棒了
"無條件退費"跟"申訴退費"是兩回事,
對於軟體公司而言無條件退費的影響是最大的,
軟體業本來就有一套國際公認的標準與做法,
apple身兼軟體公司,卻沒有為軟體人爭取最大利益,
以資訊人來說我認為apple是失格的,
相對的我認為google這次做的很好。
試想以軟體商店的項目來說,有多少項目會受到衝擊,
另外安卓瑞是一個聯盟,其策略不是一家公司說了就算,
可能你沒搞懂安卓瑞系統跟i系統的差異,
兩者是天差地遠的項目,最基本的開發目的就天差地遠了,
我覺得線上軟體商店,
有其特性在.
跟一般網購/郵購 商品大不同.
新聞講很多就不贅言了.
15分鐘的鑑賞期是太短了些.
七天的鑑賞期對某些產品是太長了些. (小遊戲/電影/書籍)
也許法令上可以針對這邊再加定義??
至於台北市的作法我覺得相當可議.
台北市說你 Google 就是要給我七天鑑賞期.
Google 說那產品先下架, 不賣了.
台北市說你這是藐視我們這邊法律,
意圖綁架消費者.
(好大的帽子...XD)
先開罰一百萬.
我是想...
為什麼Google不可以不賣你軟體?
拒絕你的要求後.
想說不能賣了乾脆不賣了,
就沒有後續啥七天鑑賞期的問題.
結果這樣也不行,
官員很開心的罰個一百萬.
還揚言不答應就要繼續罰.
這真的很奇怪,
連不賣你都不行喔?
XD....
我是覺得管太大了吧.
私人公司也許沒辦法決定他的產品能賣給誰.
但總能決定他不要賣給誰吧?
舉例,
我寫了遊戲.
然後在網路賣.
美國某地方政府來文要求我要符合當地的消費者保護法令.
我說我偏不要,
然後從此不賣給美國人.
然後你美國政府可以開張 一百萬美元罰單給我嗎?
像是 Google 不從中國的管制要求,
就摸摸鼻子從大陸撤了.
我可沒聽說阿六哪個政府開罰單給 Google,
罪名是 不服從本地法令 又不繼續提供服務 擺明渺視我們法令 還有綁架消費者.
XD....
我比較害怕的是...
萬一有天 Google 賭爛了,
你台灣用不到 Gmail/GMap/GOOXX....etc.
台灣少數的單位也都移走了.
看到時你的一百萬罰單要去哪裡收.
還有到時挨罵誰要下台...XD...
不是說不能動用行政手段來跟外國公司周旋.
但總得好好談談吧.
另外處份是手段之一沒錯,
但總得師出有名吧!
保護消費者權益,
沒人會反對.
但既然人家不甩你,
擺明不做你生意了,
你又何苦開這種更像阿共開的罰單? XD...
台灣可不是美國阿...
美國罰面板業,
業者乖乖送出人質,
乖乖繳罰金...
nesy521 wrote:
老實講... 我覺得...(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