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ica220 wrote: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1、對於人之管束。(第37條)
2、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第38、39條)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第40條)
4、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
第 25 條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
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我查了一下相關條文
1) 阻止犯罪, 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 是這案例的灰色地帶? 認定為非即時嗎?
2)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第38、39條)
3) 公共安全, 吊銷牌照的車子是否構成公共安全? 也是灰色地帶? 所以無法使用, 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若以上有錯誤, 再請不吝指教
一知半解
這個法律是以"行為人"與"所有人"作為"主體"制定的
但是標的是狗
就不能適用
必須用動物保護法
因為狗,在我國的法律~只是他人的財產
狗主人要怎樣處置他的財產,是他家的事情~
但是如果涉及虐殺或是虐待,則必須接受動物保護法的規範與處罰
為何不是制裁??因為狗只是他的財產!!
他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權益與法益
所以只有行政罰~沒有刑事罰
個人建議與感覺
妳真的把人與狗搞不清楚
這不是同地位的
人沒食物了先吃啥?
吃狗
狗都吃完了才會人吃人
狗沒食物了,先吃人
人吃完了才會狗吃狗
生態法則證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