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流行虐狗? 活活被悶死轎車內(有圖慎入) 已找到車主

可以開車窗 卻不能開門

電動窗開了又關

拍照的人有時間照相卻沒有時間救狗

有沒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就算只有zaku 也可以把Strike打下來..
Monica220 wrote:
人不等於狗, 但尊重...(恕刪)


連新聞都說了


警方礙於法令,擔心吃上毀損官司,不敢貿然破窗,且動物保護法也沒有類似強制救援的規定。

您還不懂嗎???

今天如果警方敲破車窗!!搞不好標題就是xx員警毀損車輛遭記過處分等等

說實在話工作不好找!再加上警察的事很容易被拿放大鏡來處理

像您就是其中一位!

要罵去罵動物保護法阿!!罵警察做什麼阿!有點牽怒的感覺

還是想給自己找個自己已經盡力的理由來安慰自己
為什麼發文的不去救,反而怪警察,好好笑...

住很遠嗎? 有空發文,不如趕快坐車去救狗...
Monica220 wrote: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1、對於人之管束。(第37條)
2、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第38、39條)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第40條)

4、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第 25 條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
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我查了一下相關條文
1) 阻止犯罪, 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 是這案例的灰色地帶? 認定為非即時嗎?
2)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第38、39條)
3) 公共安全, 吊銷牌照的車子是否構成公共安全? 也是灰色地帶? 所以無法使用, 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若以上有錯誤, 再請不吝指教



一知半解
這個法律是以"行為人"與"所有人"作為"主體"制定的

但是標的是狗
就不能適用

必須用動物保護法

因為狗,在我國的法律~只是他人的財產
狗主人要怎樣處置他的財產,是他家的事情~
但是如果涉及虐殺或是虐待,則必須接受動物保護法的規範與處罰

為何不是制裁??因為狗只是他的財產!!
他沒有侵犯到"他人"的權益與法益
所以只有行政罰~沒有刑事罰

個人建議與感覺
妳真的把人與狗搞不清楚

這不是同地位的

人沒食物了先吃啥?
吃狗
狗都吃完了才會人吃人

狗沒食物了,先吃人
人吃完了才會狗吃狗

生態法則證明一切
說句不再回覆就想澇跑 這年頭推卸責任就是如此簡單

自己不敢砸叫警察砸

車主事後告毀損 刑事責任誰擔

警察又不是給你拿來擔的

反正兩種下場都是愛狗人士在爽

警察砸了

車主:告你毀損

警察:QQ

愛狗人士:還好我沒事 狗也沒事 可喜可賀

警察不砸

愛狗人士:好阿 你不砸 我就找媒體弄爆你 誰叫我如此愛狗

警察:QQ

有本事真的愛 就自己動手 儘管有背前科的風險

不然就別找替死鬼幫你頂罪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 是吧
hoolai wrote:
好奇的事
板主當下,不能破窗救狗嘛?
就是要等警察來處理!!責任都算警察就對了!...(恕刪)


+1

自己不敢擔責任都怪警察就對了
結果從頭到尾
最該被轟的狗主人
都沒有人關注
包括這個MONICA
警察真衰~惹到這個[愛狗人士]
dungeonronin wrote:
所以,我請問先進的真的比較好?先進的真的比較先進嗎?


大大的觀點真是中肯. 一般人被社會/媒體洗腦太久了. 難怪老外放的屁是香的這種觀念存在大多數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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