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三本漫畫上銬,會不會有點超過阿!!!!!

因果關係搞清楚點
是傳喚不到被通緝上銬
若都有出庭哪來的通緝????
sanoko wrote:
該女已經擺明了"擺爛"
也就是您所舉的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店家還要給他多少個機會呢…?
不要給爛記者的標題誤導了您專業的知識與正義的觀點…


台北市一名王姓女子,因為向租書店租了三本漫畫沒還,結果被告侵占,還因為搬家關係沒收到傳票。昨天王姓女子被警方傳喚到案,才發現自己竟然成了通緝犯,全案警方則是在訊後將她移送台北地檢署。法界人士則是表示,通緝只是按照法律程序,如果檢方發現,王姓女子確實沒有故意,加上店家也不再追究,審酌之後會從輕發落。


(杜大澂報導)


這起案件讓外界有些小題大作的質疑,因此,特別受到關注。王姓女子一年多前向租書店租了三本漫畫,不料,沒有歸還漫畫,店家採取法律程序,控告王姓女子涉嫌侵占,不過,被告屢傳不到,上個月底被檢方發布通緝,大安分局警方在調出通緝資料之後,透過被告家人和王姓女子取得聯繫,通知她到案說明。不過,王姓女子到案,才發現只是三本漫畫沒還,竟然讓她成了通緝犯,她也供稱,因為搬家沒有收到地檢署傳票。


法界人士表示,通緝只是法律程序,並非犯了滔天大罪。另外,侵占是非告訴乃論罪,本刑在五年以下,但檢方發現,被告確實沒有故意,店家也不再追究,審酌之後,有可能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
看了您的建議,翻了新聞
發覺....
好怪,為什麼每家新聞寫的都不一樣啊......

這年頭...記者的素質就是這樣?
袂爽麥看,無人夯刀逼你看!
sanoko wrote:
殺人熊兄他之前沒看到後續所以被記者誤導了啦
不用太苛責他了

感謝 sanoko兄明察秋毫
我也覺得好雖, 我查過Yahoo和google新聞網站, 根本沒有看到大家說的 "店家的說法"
當然也只能根據記者提供的資訊來判斷.
我一開始還很好奇大家為何都能自我補完劇情, 而且還補的一樣...
找來找去終於在蘋果的日報的網站上有看到....店家自己的投書.
有一種沒看蘋果就不能參與討論的感覺...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Taroko1005 wrote:


唉~~無言了

...(恕刪)

所以我殺了人或是借了錢,
然後馬上搬家,
因為警察找不到我,
所以不能通緝是嗎?
因為憲法有規定,
人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而任何法律跟憲法抵觸者無效 ?
好棒的法律解釋!!
<怒刪>.......不小心在搬家時弄丟了,因為遲遲沒歸還,店家於是提出侵占告訴,加上王小姐多次搬家,沒收到地檢署傳票,多次沒出庭,在11月30日被地檢署發布通緝。律師李岳洋:「當初我是借的,可是現在我要把它據為所有,在這種情況才有可能構成侵占罪,借了3本漫畫,她忘記還,根本不會有意圖不法的問題,所以也不會構成刑案上的侵占罪。」

店家找不到人,提出告訴,警方聯絡上王姓女子家人,於是到王姓女子上班的速食店逮人,當場被銬上手銬帶走,公司也以連絡不上王姓女子為由拒絕採訪.........<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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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話了:

律師徐鈴茱說,此規約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嫌,即使當事人自願簽立,恐不具效力,王女若有意將漫畫佔為己有,才構成《刑法》侵占罪,最高處五年以下徒刑,反之則為民事侵權問題,由於王女沒有前科,有機會獲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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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是怎樣,各家說法不一,要相信誰?

算了
我閃開,讓專業的來

樓下請繼續....
袂爽麥看,無人夯刀逼你看!
Taroko1005 wrote:
看了您的建議,翻了新聞
發覺....
好怪,為什麼每家新聞寫的都不一樣啊......
這年頭...記者的素質就是這樣?



殺人熊 wrote:
感謝 sanok...(恕刪)


所以前幾頁才會討論到最後的結論是記者放屁、臭得我等鄉民互咬一嘴毛啊

水果的新聞
當連續劇看一下就好
真實性(完整性)要保留
不然大家這樣為他拋頭顱灑熱血彼此殺成一片
素行不良的記者(沒一竿子打翻一船記者喔…)搞不好還在那邊等我們出去釘單支捅樓子、他又有一篇文好寫哩…


PS:
以上法規都是"沒聯絡上該女"為前提,所以沒有"意圖侵佔"
但是其實該店家已經聯絡上了(電話),對方擺爛後才走法律途徑的…
店家應該要錄音

Taroko1005 wrote:
這樣看起來......



是警察的錯,還是女學生的錯,還是記者炒作?


警察:依規定將通緝犯上手銬帶回詢問,並移送地檢署。(沒錯)

女學生:租書不還,搬家了不去遷移戶籍。(有錯)

記者:為了新聞版面,凸顯報導故事性。(只是選擇性報導並無細節,好像也很難說記者錯)
傳喚不到被通緝
和侵占是否成立
是兩回事情
整個國家的SOP有問題啦, 微罪要當眾上拷? 重罪卻慢慢吞吞拖拖拉拉, 警察無辜大家都很無辜, 引法引條文理由一堆, 卻不反省整件事到底怎麼了? 說不定哪天當眾上拷就輪到自己. 國家快沒救了

哇系拍狼 wrote:
所以我殺了人...(恕刪)


殺人和忘記還漫畫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殺人了一定知道會被通緝,

忘了還東西,在大家的映象裡,只是加倍賠償吧,誰會想到這麼嚴重?

"因為警察找不到我,所以不能通緝是嗎?"
就因為居無定所,所以很難找到人,那法院發布通緝這種重要文件的時候,都沒有書信、EMAIL、簡訊各發一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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