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可以用非常多角度來解釋...也可以有非常多種結果...不過顯然台灣人選擇了新聞報導的這一種...每個人都痛己所痛...卻對別人的痛苦視而不見...那樓上朋友的解釋也就顯的理直而氣壯了...被流氓揍...流氓還可以質疑你為何要把臉放在那邊讓我打到...造業一切都是因為你不懂得閃...無言了...
台灣怎麼會淪落到與第三世界國家一樣了。 哎 .....我們是一個海島國家,很多人靠海吃飯的,如果還認為那東西可以撿可以拿那一些在海上作業的船隻呀,最好跑得比別人快,千萬別故障失去動力不然讓人拖走了 ... 就變人家的了
Johnpeace wrote:是針對我能顯現出你的高尚嗎?那好吧你很高尚,你有非常高的道德情操你很了不起..你這樣一說,台灣就有救了你説是不是呀.. 大大您說反了跟您不同意見的人是道德的標準水平您的意見跟想法是低於道德的平均值
Johnpeace wrote:至於非法的事情,嗯,你說非法就非法 嗯~~大大~您知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嗎?合法非法不足以形容道德低落或是高尚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請跟著小弟謹記在心中並且行在生活中.....加油
如果此事鬧上法院後會被以侵占遺失物罪起訴至於刑責,可能判緩起訴或罰款了事居多(當然不是100%)如果店家有報警或提告最後,建議還是和解最好,還是簽署切結書給店家.看來店家應無心求償,但民眾也不能心存僥倖.趁災害偷取.那跟暴民有何不同?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 803 條 (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Johnpeace wrote: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你天真還是怎樣我可以肯定你不是讀法律係...(恕刪) 如果您是法律系的話.....律師的詭辯..以為只有在政治新聞或是電影裡看到真是增廣見聞了..難怪法律系要加強上道德的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