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知道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是什麼樣的一個組織?

像我家裡開餐廳的,從最早自己放CD到後來有風聲出來就改播電台了
現在連電台都危險了
用的是一套床頭音響,自己把兩邊的喇叭延長拉到一前一後
雖然原本是一套的,到時候該不會變成私自連結擴充吧…

該叫我家老爸注意了,開個小餐廳還要被罰錢就麻煩了
唉!
放鳥光 wrote:
現在連電台都危險了用的是一套床頭音響,自己把兩邊的喇叭延長拉到一前一後...(恕刪)


1.個人認為"床頭音響"這設備之效果應該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並未逾越智慧財產局解釋的合法範圍.應該可以安心使用.
2.但至於那種大功率且很多喇叭的家庭劇院組(最近吳導一直廣告的那種類型),有沒有超過"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智慧財產局則把這個問題交由法院認定.

greenehung wrote:
重點:利用公車買來就...(恕刪)


連智慧財產局都無法解釋的規定,都還要讓法官認定,你看這個法有多爛!這個主管機關有多麼不負責任!

我總不能被告到法院之後,才可以認定是不是合法,那萬一不合法,誰負責呢?笑死人的智慧財產局。

爛法加不負責的智慧財產局,才會讓這個惡法、惡質團體,假合法之名,行收保護費之實。

像我最近都以這個實例來告訴周遭朋友,讓他們知道這個法有多糟糕,這個團體有多惡質,如果他們還要買只能偷偷聽的原版CD,那只能尊重他了。

像這個團體內有一個成員,是知名的音樂人,叫陳樂融,目前在某歌唱比賽當評審。我就跟朋友說,你在店裡自己放來聽的音樂,可是要另外付錢給他喔?不然他所加入的鳥團體會來告你喔。

台灣只有2300萬人口,會不會在這麼縱容下去之後,這個版權的收費遠超過2300萬人口的人數?

比微軟還敢。
wrote wrote wrote:
下面是再次發函給"智慧財產局"的問題與初步答案,如果有進一步的答案,會再跟大家報告.
(如果研議後的答案是->交由法官認定, 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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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warded As Follows <<<<<
From: LSH
To:
Sent: Mon,27 Oct 2008 14:35:01 Asia/Taipei
Subject: Re: Re:著作權問題(97-A-10-156)
Greene您好!

有關 您所詢問在計程車內收聽廣播所涉及著作權之疑義部分,本局尚在研議中,俟有結論將儘速回復給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敬上
97年10月27日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shalu00444@tipo.gov.tw
Sent: Thursday, October 23, 2008 10:20 AM
Subject: Re: Re:著作權問題(97-A-10-156)
敬啟者,
  謝謝您的回覆.依據您回函所述,"公車播放廣播是否涉及利用著作權行為"的狀況要給法院判斷.
那如果計程車司機沒繳費給"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卻收聽著警察廣播電台,且後座有載兩位乘客,這個狀況算不算涉及利用著作權行為而違法?還是這個狀況屬於合法的"合理使用行為"?
懇請鈞 局代為解惑惟禱!
Greene 敬上
這個解釋的好
>>>>> Forwarded As Follows <<<<<
From: LSH
To:
Sent: Mon,24 Nov 2008 18:10:16 Asia/Taipei
Subject: Fw: Re:著作權問題(97-A-10-156)
Greene您好!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照社會一般常情,在計程車內有限的空間環境內,無論是播放廣播電台、CD音樂之行為,多屬司機為個人娛樂之目的所為,縱或有兼具娛樂乘客之效果,惟仍非藉此增加其營業上之經濟效益或提高服務品質,應不至於對著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合理的損害,或發生替代市場之效果,故在法律效果上,或屬「單純開機」,根本未涉著作權法之適用;或屬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其他合理使用之範疇,均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

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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