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願不要有一天我們的救護車上也貼這麼一張"告示"

這不是幾分鐘可以做好的事情
應該說是官僚吧!!
明知道是救護.....還開單!!
但或許是有人偷用特權被捉到吧!!!

說真的....人都有不順遂之處.....
那張照片希望不是真的!!!
不然........
請你開快點!罰單我繳好了!!!
如果哪天是某立委大人的家人坐救護車,因為EMT大大怕罰單慢慢開
或許就會有立委願意站出來,修改法令了....

萬一過路口遇到不禮讓救護車或是對鳴笛聲充耳不聞的,出了事
國家又不幫EMT賠,畢竟他們也是領薪水的
在此之前,平民百姓就只好多諒解一下EMT的各位大大

修改法令讓EMT體系的救護車可以免責,這在國外應該是很正常的事
不過太多民間救護車沒事也在那邊鳴笛閃燈的
這就應該重罰才對
猜猜看 以下情況會如何呢 ? 一樣發罰單 ? 一樣要跑程序 ?

1. 如果救護車的罰單 不收 "錢" ? 而是改成無法回覆正當理由 就記過處分
2. 這張照片中如果出現的是 "馬車" ?
3. 如果這張照片中出現的是 "警政高階苟官用車" ?

所以 所謂的 "依法行政" "注重行車安全" "惡法亦法"
說穿了 其實只是為了 "業績獎金" 就是錢
如果改成 政府救護車被照相一律不罰錢
但是一樣要寄發罰單 無法依法回覆者 一律記過
您猜猜看 ? 在賺不到錢的情形下 這張單子是否會出現 ?


搶 "運鈔車" 看多了
沒想到 經濟已經壞到連救護車也要搶 搶很大
所以現在的情況 純粹是為了搶錢 其他都是 "廢話"

有相關單位能夠 POST 一張
"馬車" 的罰單及依正常程序銷單的公文嗎 ?
請不要學小安安睜眼說瞎話 "馬車不超速" 小弟常常親眼見到
老師說 "說謊的人會下割舌地獄耶"
測速照相機應該也會看得到 應該不會聰明到選擇性 "變瞎" 吧 !

秀一下 "依法行政" 吧 ! 不要只會坑殺基層要錢 !
烈燄赤子 wrote:
我想只有少數人完全理...(恕刪)


我認為此問題為消防人員怕事心態及其長官之官僚心態所致,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二項規定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
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
號誌指示之限制。

法令規定非常清楚且有一定程序消單,
消防人員怎可因怕事及因長官一紙未合法之公告,(如其限制非執行任務時段即為合法合理)+
而怠於行使職權,

我想烈燄赤子是擔憂有消防人員因此公告而危及傷者性命,
未免此情形發生,
是否可告知是哪個消防局?
我願自費電話道德規勸,
以破除此消防單位之惡規.
也對其他辛勞之警消人員加油.

一定要配溫開水 wrote:
會很麻煩嗎?做這幾件...(恕刪)


國營事業的辦事效率不是我們一般老百姓可以想像的!!
20分鐘?
我看至少要兩個小時以上吧!
這篇文章..看到尾..

就看到..消防隊的覺得警察機關不通人情..什麼罰單都開出來..

但想想..警察機關咧..抽單??稽核的時候怎麼辦..事歸原主..當然是交給原主去申請銷單手續..

不是交給消防局做..就是警察那邊得在人家稽核時自己打報告出來說為什麼號碼不連號..被抽單了..

那下次是不是會有警察出來說..看到救護車就不罰..結果得花一堆時間打報告..

到以上為止..這張罰單寄出來..並沒有錯...本來就該誰去處理的事就交給誰..

但看到第三張照片..

消防隊的為了不想跑流程..(簡單來說就是怕麻煩..)

甘脆貼告示說不超速...這才是標準的公務員心態吧..看到這就覺得是消防隊有問題..

你消防車的作用是什麼??我自己開車就好啦..何必要叫消防車..

bestteng wrote:
影印出勤時的出入登記簿還有工作紀錄簿---3分鐘

打陳報單(拿以前的範例來改)-----------15分鐘

蓋章加送出--------------------------------- 2分鐘

我想20分鐘不是問題吧~~...(恕刪)

我想有做公文流程的人都知道,上頭那個[蓋章加送出]的時間,
2分鐘絕對是理論值..........
呈文........的標準流程應該是:
呈文->退回修改->呈文->..........................->退回修改->核簽->用印
(外帶碎碎念.......不要增加主管的困擾............)
也許消防隊裡有製表統計"違規銷案"的統計表,供主管評核時使用...........

或許樓主在感嘆之餘,能否建議隊上長官與交警部分建立出勤電子通報的機制,
將出勤的紀錄電子傳輸到交通隊供出單時檢核,避免出罰單。
chiang:人願意把15年的青春歲月奉獻給你.......想想自己何德何能啊!
我想有規定就照規定
公家機關跑公文本來就正常的
不然請局本部寫個電子公文系統
這樣不就方便多了
不然多找幾個替代役的也可以
上面的規定
不是我們說說打打嘴炮就可以解決的

不過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1.難道以前超速被照相不用寫公文嗎?
2.救護車登記人通常不會是救護員吧
但是為什麼罰單要救護員繳?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我覺得這個應該是上面坐高高冷氣吹爽爽那些豬腦袋的問題
不闖紅燈 不超速 不逆向?
那這樣可以把警示燈跟警報器拔起來了
省的那邊吵人刺眼
這種問題很簡單
除非那些官把腦袋洗一洗或者換一換
不然這種KUSO的事情還是會不斷發生
基本上這種事情是警察局看到是救護車出勤
理應不會開才對
那個不知道哪邊的消防局竟然貼那種不闖紅燈 不超速 不逆向
根本是本末倒置
eric0826 wrote:
這篇文章..看到尾....(恕刪)

這位大大 抽單是指單子開出去又把單子抽掉吧?
這個是路邊測速照相機照的
一開始只要警察看到是救護車跑救護
把照片刪掉就可以了
你不開罰單哪來的抽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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