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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擔任律師期間 打贏官司 把人送入牢裡 賺進律師費的這段時間
他都看不到對方一絲絲的人性?
如果他在意人性 應該不是當律師 要去布道
因為他相信人性的光明
他怎麼還捨得把罪惡之人送進牢裡呢?
應該要放棄訴訟 在牢外規勸對方阿
他說的這句話 「再壞的人,都還是會有人性最後的光明,而死刑正是把這人性最後一點的光明給消滅掉」
說實在我同意
但重點是 何謂人權?
淺薄見解之一
人權就是要尊重每個人的意見及自由意志
局外人願意原諒犯人
就代表受害者(其家屬)願意原諒嗎?
局外人看的到人性最後的光明面
受害者(其家屬)就一定要看到嗎?
不是受害者的人 就不能代表受害者(其家屬)發言
如果受害者(其家屬)不願意原諒 哪怕是神明 都不能代替受害者(其家屬)原諒犯人
這正是所謂人權組織的人權理論基本阿
當然 法律還不夠人性化 如果以單一個件而言
如果該案受害者(其家屬)願意原諒犯人 所不定未來可以因受害者(其家屬)請求 不要處死刑
不過 我個人認為還是覺得有終身監禁 不得假釋的必要性
因為 如果不幸犯人出獄再犯 傷了原來的受害者家屬(他們已經選擇原諒 所以必須承受後果)遑論
而是傷到其他大眾生命怎麼辦?
我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人不為己 天誅地滅
這也是我的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