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roko1005 wrote:唉~~無言了憲法有規...(恕刪) 還在暴露你的無知??誰限制她的遷徒自由了有遷徒自由不代表可以不去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出二碼子事要硬扯在一起你可以幫那位小姐申請大法官釋憲啊
Taroko1005 wrote:法院發布通緝、警察搜索、逮人、做筆錄,請律師辯護、還有一些裡裡扣扣的所有雜事加總的成本,遠遠超過300元了吧!!? 沒錯!所以犯人更是罪該萬死!為了三百塊擺爛導致司法程序必須浪費資源懲處他!不要再跟著記者模糊焦點了該女不擺爛犯法這一切全部不會發生…
sanoko wrote:所以犯人更是罪該萬死!為了三百塊擺爛導致司法程序必須浪費資源懲處他! 既然這樣為什麼法務部長不趕快解決那些死刑犯,那些死刑犯所吃掉的(司法+國家財政)資源,比300元還要多很多喔~~請法務部長踹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