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越久,忘越多;老鳥狀況比我多! wrote:
你們無心追帳,還要強迫消費者去幫你們佐證,提告又說貴單位法務部忙死,難到消費者花錢還
要去追帳就不忙???搞清楚法務物有領薪水,消費者沒領貴公司的薪水!!
天底下哪有付錢還要自己佐證付錢的事情,公佈一下貴公司行號,真的蠻好奇的(恕刪)
是有這樣的道理阿..
不然要收據這東西幹麻??
還有..
如果因為這樣被挺就可以把到妹..
那這個被把到的妹也太廉價了..
我說過了..
沒有對或錯..
有的事情..
做過了才知道..
但是出言汙辱人..
再怎麼對都會變成錯..
請問一下..您說您的朋友從事網拍..
愈過類似的情況嗎?
也是訴諸法律處理嗎?
好奇.想知道一下~~
合約上有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