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九把刀指控高中生抄襲

某某王子的繼父忌妒王子英俊的面貌,
逃到森林裡遇見七個巨人, 一起過著愉快的生活...
但是繼父變成歐吉桑跑來賣給王子一個有毒的"酸仔", 讓王子中毒昏迷,
結果一個公主親了王子以後, 王子就醒來了...
兩人就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了...

如果我說這個故事是原創的, 會有幾個人想要把我砍了???
我相信我應該會變成肉泥...

今天問題的癥結, 我想評審的態度還有幾位大大的回文中已經可以看到一些端倪了...

看來許多人還是認為網路小說的作家是不入流的, 沒有資格反駁成名作家的看法...
movieko wrote:
那你是聽不懂 我在講...

金庸那堆 跟歷史關聯性高的小說 不就是改寫歷史嗎?
(恕刪)



起碼金大師沒有說自己是原創..
康熙敖拜 襄陽城 等等都是金大師 " 原創" 出來的
從前完全沒有的

他起碼有補充正史怎說的 野史怎說的 哪些是他自己想像的
歷史野史小說...真不真可能要等發明時光機回去看了才能證實


也許我舉金庸比較不明顯

另外一個我很喜歡的小說家黃碧雲
她就直說了自己受張愛玲的筆風影響很大
也有改寫過張的小說,但是改的真的是超妙更有味道
黃碧雲也是我唯一蒐集齊全的作家,

最後
如果有A跟B兩各相似的物件
只要是正常人應該可以很明顯看出 原版<<>>翻版
如果翻版比原版差....大家可以說仿造粗劣
如果翻版比原版好.....大家可以說改良改善

但是很少故意仿的很差的..大多是技術不夠所致

不知道這樣比喻好不好
人跟猴子放在一起,你會覺的猴子比較粗造..人比較精細 外觀
如果把神/天使 跟人放在一起.你把上就知道人只是上帝的複製品.
mephisto wrote:
我看我們去 K 隆星...(恕刪)



可以帶我一起走嗎??? 這裡好危險歐! ~ 有多的位置嗎

偶沒有說的東西還可以一直覺得我有說 而且偶是打字耶 可以對照一下是不是回應兜不起來


剛剛說要去睡 結果又不小心多逛一下了 哈哈~看明天會幾樓~


PS.我也沒說他抄襲啊~我是說改寫沒有經過原著同意不太好

好像有人沒看到這句耶 還一直在自high= = 沒差啦 反正一切沒犯法就好了 XD


神父(神愛世人) wrote:
不知道大家是否對於前...(恕刪)


說的好 刺馬的版本 我看光是電影 小說就有好幾個版本,

也沒聽過 誰指責 誰在抄襲誰.

因為從事創作者 當然知道 原創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只有台灣這種小鼻子 小眼睛對個連抄襲都不懂得的人,

才會在那裡亂講

紅字的定義是不是指這個學生的行為呢?(改寫?)
另外。。”上法院有的辯”。。指的是這件事本身就有令人質疑的地方嗎?


==============================
名  稱: 著作權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
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
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
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
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
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
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
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
人進出之場所。

movieko wrote:
歷史的人名就那幾個都...(恕刪)


可以寫康熙啊~~~

但是不能寫韋小寶,因為這人物是金庸原創

而且鹿鼎記本來就是虛構人物穿插在真實歷史中

也有很多人都有寫過類似的小說

但是算是抄襲嗎??

>>明明就舉過例子: 一個相同的故事 兩個人聽了以後,
>>寫出來的故事 都一樣 但文字的表達方式不一樣

這就有漏洞了,那原創者是說故事的人

兩人若是把這故事寫出去販賣,那兩人都涉嫌抄襲

>>我要是看了xxx的小說,
>>發覺他的文筆太差, 一點文學的美感也沒有,
>>敘事方式也遭透了

>>我把他重新改寫, 只有故事是一樣,
>>那還有什麼抄襲?

是抄襲,但是就看你的用途如何

其實很多創作者都很在意抄襲這東西,如果只是私底下寫寫好玩

基本上創作者是不會有任何意見,但是把有抄襲嫌疑的作品拿去販賣營利參加比賽等行為

如果你是創作者你有何感受??

>>mephisto

那位學生我才不同情他,一人做事一人擔

更何況他又留下這種留言

請各位記住,
只要是別人寫過的東西,
同樣的鋪陳方式就不能再出現喔!
不然不管你的題材有多不同、筆法有多凝練、敘述有多不一樣,
都會被說是抄襲呢(笑)。

反正等陳同學的大作出來就知道了

Louis_Tu wrote:
紅字的定義是不是指這...(恕刪)


你可以說他違反著作權, 但絕不是抄襲,

這清楚了吧


違反著作權 那就上法院有得辯

這模糊地帶很多

在模仿與原創間模糊的界限

若我有自己的故事集結成書

但~最後有個讀者模仿了我的書

不巧~~~得了縣市府舉辦的文學比賽中第一名

我該用何種心情去面對~~~~~我思索這這樣的問題

我是原創..讀者是模仿...哎...

該怪自己當初應該也要趕快去參加嗎~~~~~

這問題出在那~~~~~

整個事件開始到結束又有誰真正理清問題點~~~~

也許我該拜讀諸位評審大公們的大作~~~~~

在模仿出書~~~~也許會大賣吧

而原作者應該是無法告倒我吧

真的感覺是三方的態度問題吧
我的天啊!!!!!!!!!!!!!

一開始說沒犯法 改寫哪有犯法? 人家貼了法條出來

就說 你可以說他違反著作權法 但是不能說他抄襲(阿這有啥好爭的)

重點是 就犯法啦 不管是不是抄襲或是改寫 都已經不尊重原創者了 還覺得可以上法院據理力爭

沒差啦 沒犯法就好了 什麼? 犯法啦? 沒差啦 反正沒有"抄襲法"這個法條啊

沒差啦 反正搶別人的女友沒犯法啊

沒差啦 反正對父母口氣差也沒犯法啊

沒差啦 反正對同學朋友挑播離間也沒犯法啊

沒差啦 反正考試作弊也沒犯法啊


我自言自語..........
Deray Xu wrote:
舉好神公仔為例, 也太瞎了吧?! 請問神像的著作權歸誰?????
...(恕刪)


我有提到什麼著作權嗎?
應該是沒有

我只談"抄襲"與"模仿"
好神公仔的創意來源是來自於神像,來自於宗教,來自於信仰
您可以因為神像沒有著作權歸屬的關係,就說好神公仔的是"原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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