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wjon wrote:如果說,這3成的報酬,是法律訂的,那,是不是應該就法源來討論,而不是光討論道德層面既然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拿3成"不合理"那應該做的是"修法",而不是光鞭這位撿到錢的女大生吧(恕刪) 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拿3成報酬..是得要求3成最高要求3成的報酬犯了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不一定非得判七年吧相對的報酬金可以是討吉利的600元而不是非得要最高額度的6300元
battery0922 wrote:<>un...(恕刪) 怎麼可能沒有貪念,不管是貪給自己或是貪給社團都是貪不然大可連報酬都不要收.....而家境如果不富裕,對這位婦人的狀況一定可以感同身受,拿她的錢去捐款...還說做好事,這不奇怪?我個人覺得這位潘小姐家境不會多差,至於父母失業沒勞保投保,這不表示家境差!前幾年金融風暴多少人因此失業,有多少公司是規避不投勞保的,所以父母失業不等於家境差,而在於父母是從事甚麼工作而失業,有沒有能力再就業才是真的..如果校方連這點都沒查清楚就補助,那真是佛心來的..
阿利A-Li wrote: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恕刪) 請問,那如果撿到的人要求3成,丟失的人可以給低於三成嗎?如果不行,那此法條所謂的最高可要求3成,和一定要給3成又有什麼不同?這法條的主動權如果是在撿到的那方,那...實際的情況就如同本次事件難道這樣的法條不算是恐龍法條嗎?
Bot. wrote:我已經做好被砲的準備...(恕刪) 有多少人會如您說的這樣拿走?幾成我是不知道,但是我只能跟您講,就事論事,如果有人有那個膽敢拿走,就得要有那個種承擔這一切後果。不要收到檢察官傳票時,才在那邊哭。希望最好是不要被監視器拍到,或者不要像上次那個路邊倒楣的大學生,在馬路撿拾失物,竟然只拿鈔票,其他皮夾之類的東西就隨手一丟,結果好死不死,這一幕剛好被巡邏員警看到,還嗆聲說撿到想要分三成,結果就被請去派出所喝茶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