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sillyfish2050 wrote:
那麼請問一下, 若如你所言, 要用心理年齡來看待A女的話, 若A女殺人, 如何?

又是否A女因心理年齡只有6歲, 在法律上如同小孩只能是無行為能力, 什麼事都要問媽媽, 試問, 你在保護她?還是在害她? 而且6歲, 是不能為性行為的, 要她去出家?

您不是A女, 您怎麼能知道A女主動殺人, 您又怎麼能用 [A女主動殺人] 來比擬 [A女被動性交]? 再者, A女已是心智能力不足, 無法照顧好自己的人. 假設依您所言: [讓A女隨他人之意發生性行為是合法的], 那麼A女事後生出之子女由誰來照顧? A女之子女的智力發展會變得正常嗎?

假設A女子女的智力發展更遲緩, 那麼您的意見說穿了不就是讓 [A女與其子女, 還有其他弱智人士 .... 世世代代任人輪姦下去] 難道這就是您所主張的社會正義嗎!? 您恐怕只是藉著 [保障A女的性行為] (其實您這種似是而非的理由, 點穿之後只是 [保障他人可以任意輪姦A女] 的場面話), 創造出更多將來還是會被他人輪姦欺壓的弱智後代. 照您目前的論點來看, 恐怕將來也只會 [越補越大洞].

YRIE wrote:
一位有自主能力的女子 遇到這種事發生在自己身上

對她的傷害是如何? 大大您認為事實上的傷害為何?
...(恕刪)


對她的傷害是如何?
這是你必須回答我的, 因為, 我不知道!
你知道嗎?

YRIE wrote:
不約而同的是

看過判決書的法律從業人員 大部分都認為沒問題

而不論沒看過或已經看過判決書的一般民眾

大部分都抱持嚴重的質疑態度

您說 ..這眼前的事實為何?...(恕刪)


你所謂眼前的事實, 就是法律從業人員與一般民眾對此案的不同觀感.

那麼, 能否請你將眼前移往更前更遠的地方, 例如"此案的客觀事實", 或是"法制完整性的確立".

你眼前的事實, 恕我直言, 太短淺了.

首先你只看到眼前, 你眼前, 說是一般民眾對此判決大部分都抱持嚴重的質疑態度, 第一你不沒去思考這態度這觀感是如何形成的, 第二, 你忽略了有些人在看過判決書之後, 也願意平心靜氣來看待此案.
例如YAHOO新聞有投票, 這個案子相關報導中, 投生氣的人佔了絕大多數, 就算換成是我, 光看新聞報導, 我也一把火. 但事實呢? 除了眼前的事實, 能否再去檢視此案"客觀的事實"呢?

再者, 你也說法律從業人員大部分都認為沒問題, 這是為何? 因為這基本上是正確無爭議的啊, 否則就如女童性侵案一般, 連法律人都可能自己吵翻天.


BSA wrote:
您不是A女, 您怎麼能知道A女主動殺人, 您又怎麼能用 [A女主動殺人] 來比擬 [A女被動性交]? 再者, A女已是心智能力不足, 無法照顧好自己的人. 假設依您所言: [讓A女隨他人之意發生性行為是合法的], 那麼A女事後生出之子女由誰來照顧? A女之子女的智力發展會變得正常嗎?

我討論的是法律責任, 一體兩面, 你要享有權利就有相應的責任, 一個人要因為6歲而判對方性侵, 反過來說, 這6歲之人就會在自己有可能的犯罪而讓法律出現漏洞, 例如殺人, 這邏輯能懂嗎?
再來,
我根本沒說"假設依您所言: [讓A女隨他人之意發生性行為是合法的]",
你自己誤會, 別把我沒說過的話算在我頭上!
我的意思是A女對於性事, 有算主的權力及能力.


BSA wrote:
假設A女子女的智力發展更遲緩, 那麼您的意見說穿了不就是讓 [A女與其子女, 還有其他弱智人士 .... 世世代代任人輪姦下去] 難道這就是您所主張的社會正義嗎!? 您恐怕只是藉著 [保障A女的性行為] (其實您這種似是而非的理由, 點穿之後只是 [保障他人可以任意輪姦A女] 的場面話), 創造出更多將來還是會被他人輪姦欺壓的弱智後代. 照您目前的論點來看, 恐怕將來也只會 [越補越大洞].


同樣,
我根本沒說" [A女與其子女, 還有其他弱智人士 .... 世世代代任人輪姦下去]"
若你一再誤解曲意我的話, 很抱歉, 恕我將不再回應.

sillyfish2050 wrote:
對她的傷害是如何?
這是你必須回答我的, 因為, 我不知道!
你知道嗎?


既然您認定她是如一般人有自主行為能力

那麼對一般人所造成的傷害究竟為何?

我在猜想 ..您可能也不知道吧 ...



sillyfish2050 wrote:

那麼, 能否請你將眼前移往更前更遠的地方, 例如"此案的客觀事實", 或是"法制完整性的確立".

你眼前的事實, 恕我直言, 太短淺了.


進化是一種緩慢的過程

沒有經歷任何改革 就想到達心中的烏托邦?

大大的眼光高遠 只想一次到達定位

何不低頭清清腳底的石塊

讓接續我們的世代能有更平順穩定的道路可走?
YRIE wrote:
既然您認定她是如一般人有自主行為能力

那麼對一般人所造成的傷害究竟為何?

我在猜想 ..您可能也不知道吧 ....(恕刪)



很抱歉, 我真的不知道, 請明示, 謝謝.




TO 樓下的GALAXY WU

GALAXY WU wrote:
我喜歡以一些道德標準要求自己及自己的小孩,但我也喜歡法治社會中群體互動及生存的方式,為了選擇法治社會,我不得不做一些妥協,我認為可以用道德去選擇喜歡或厭惡人,甚至去批評或譴責人,但是不能單用道德去對人判罪
當然如果是一個社會一致同意且能客觀判定的道德,應該適當的轉化為法律,這也是為何個人很重視期望於教育和立法系統


閣下說的真的太好,
對此案, 一般人, 甚至我自己, 若這七人是住我附近或認識的, 我一定罵他們無恥.
但是輿論, 與道德的讉責, 是一回事, 而要入人於罪又是另外一回事,
因為判人犯罪, 被判罪者通常動輒被剝奪的是基本的人權, 例如此案, 判徒刑將被剝奪人身自由, 這是憲法明定人民所有的很重要的權力, 要剝奪, 勢必要更加嚴謹.
況且, 在此案中, 也要考慮到A女本身, 因為若不管法條一昧的判被告有罪, 最後受到限制的反而是A女本身的性自主權益.

道德轉化為法律其實一直都是這樣, 只是, 像你說的, 要有社會一致同意且能客觀判定的標準, 否則就更矛盾了, 沒有標準, 回過頭來就變成擴張了法官的心證範圍, 而這法官過度的自由心證, 又是人民難以忍受的..
我喜歡以一些道德標準要求自己及自己的小孩,但我也喜歡法治社會中群體互動及生存的方式,為了選擇法治社會,我不得不做一些妥協,我認為可以用道德去選擇喜歡或厭惡人,甚至去批評或譴責人,但是不能單用道德去對人判罪
當然如果是一個社會一致同意且能客觀判定的道德,應該適當的轉化為法律,這也是為何個人很重視期望於教育和立法系統

BSA wrote:
假設A女子女的智力發展更遲緩, 那麼您的意見說穿了不就是讓 [A女與其子女, 還有其他弱智人士 .... 世世代代任人輪姦下去] 難道這就是您所主張的社會正義嗎!? 您恐怕只是藉著 [保障A女的性行為] (其實您這種似是而非的理由, 點穿之後只是 [保障他人可以任意輪姦A女] 的場面話), 創造出更多將來還是會被他人輪姦欺壓的弱智後代. 照您目前的論點來看, 恐怕將來也只會 [越補越大洞].)

對BSA大的說法有些感想:輪姦和一般性交應該是相當客觀而可以辨明的不同情況,應該不致造成法律的漏洞

BSA wrote:
那麼A女事後生出之子女由誰來照顧? A女之子女的智力發展會變得正常嗎?
這句話很糟糕,其他女性因為被侵犯而生出的子女怎麼沒聽過要討論誰照顧這些孩子
而智力障礙的問題雖有遺傳因素,但也非絕對

如果可以,應該要修飾這種言論
什麼「被他人輪姦欺壓的弱智後代」,這算是很嚴重的偏見和誤導
優生學可以透過教育來輔導,但不該僅以父母的基因來做為篩選標準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sillyfish2050 wrote:
對她的傷害是如何?這...(恕刪) .... 我的意思是A女對於性事, 有算主的權力及能力.

所以您的意思就是 [心智能力相當於六歲女童的A女對於性事, 有算主的權力及能力] , 簡而言之就是您認為 [六歲女童對於性事, 有自主的權力及能力]. 您要不要考慮一下改寫法律啊!?
sillyfish2050 wrote:
很抱歉, 我真的不知道, 請明示, 謝謝.


這只是一般人的觀感認知問題

您不懂 ..恕小弟直言

小弟實在也無法幫上您什麼忙

畢竟小弟也不是孔夫子之流

能夠有教無類 ...


sillyfish2050 wrote:
你忽略了有些人在看過判決書之後, 也願意平心靜氣來看待此案.


小弟並未忽略

所以才會說包含看完判決書的大部分人


本篇文章小弟一樓一樓看完

才開始參予討論的行列

法律從業人員的意見和大多數一般民眾的意見

完全是兩條平行線 ...
BSA wrote:
所以您的意思就是 [心智能力相當於六歲女童的A女對於性事, 有算主的權力及能力] , 簡而言之就是您認為 [六歲女童對於性事, 有自主的權力及能力]. 您要不要考慮一下改寫法律啊!? [...(恕刪)


我不用改寫法律, 現行法律就是如此,
倒是你正在改寫法律, "六歲女童對於性事, 有自主的權力及能力]. "現行法律沒有此規定,

再者,
不是跟你說不要再亂曲解人意嗎? 很難嗎?
我何時說過"六歲女童對於性事, 有自主的權力及能力"?????

心智能力為六歲, 不代表在法律上權利責任為六歲, 這樣很難理解?
要是你非要拿六歲做唯一標準來判定,
那麼我跟你說, 這A女我要收來當殺手, 殺一個1000, 歡迎各界下單.


BSA wrote:
這只是一般人的觀感認知問題

您不懂 ..恕小弟直言

小弟實在也無法幫上您什麼忙

畢竟小弟也不是孔夫子之流

能夠有教無類 ... 囧


也是, 用一般人觀感認知就能去斷定某特定人內外所受到的創傷這點,
我確實是無能為力,
他心通還不夠給力,

很遺憾大師沒能幫助鄙人一窺A女內心所受之創傷,
鄙人真是深感遺憾....



TO ptx

所以我覺得這三位合議庭法官, 比起這裡某些口口聲聲要保護智能障礙者的人來說, 還來得尊重A女, 即是如此.
A.在台灣,相對非係菁英高中生→法律系→司法官(檢察官/法官)+(無陪審團)
B.在英美,相對菁英/非係菁英高中生→(理工醫農文法商)大學學士→學士後法律系→律師→檢察官→法官+(有陪審團)

試問:
無論從先天本身素質,抑或後天養成教育,
其一,A、B哪一個流程養成的法官,其自由心證下之判決書較為合理?
其二,台灣攻讀法律系者,就讀高中時,絕大多數皆係緣由無法作嚴謹邏輯抽象思考,怠於煩瑣複雜辯正;準此,惟卻於法庭上以人替代,作神的判決,委實吊詭之至?

按公務員依法行政,稍有不慎,即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虞!
惟法庭一二審判決迴異,設若客觀事實無異,則一二審法官中其一是否亦或涉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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