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利菁告網路毀謗的某網友昨天竟然被警察上門逮捕了!

styxking wrote:
你太認真了啦 一路發...(恕刪)

小弟難得認真發言一次
pa pa rich wrote:
當藝人沒胸襟
那在家不就好了
不過說時在的
看他(她)說話我還真討厭
主持節目像菜市場賣菜的
唉!!!!!


藝人只是工作
不代表當藝人就要被人謾罵

你覺得她主持不好
那你去主持好了,看看收視率如何
我不喜歡利菁
理由:就是不喜歡,但沒比要罵他吧.............

我對吳宗憲住持風格也不是很喜歡,很喜歡虧人...但也不需要罵他祖宗18代吧...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cbmtvb wrote:
感謝您的緩頰。小弟也...(恕刪)


等了那麼久 終於有人給你點溫暖 很感動厚
我愛海宰敗類 但總會很不小心跟地球人吵架

oox2x1x3xoo wrote:
台灣眾多論壇有如「社會主義」國家的論壇,標榜著自由卻一點都不自由,還得掏錢加入VIP才開放權限有「好處」,這就是自由民主的『寶島臺灣」!


本日最中肯
郵筒 wrote:
本日最中肯...(恕刪)

中肯嗎?
不...一點都不中肯...
何謂民主自由?
你可以自由的選擇你要加入的論壇...每個論壇都會有公約
你可以看過那個公約之後選擇你還要不要加入這個論壇...
加入之後你也可以潛水沒人強迫你一定要在這論壇發言...
但是...一旦你選擇加入並發言...你就得遵守你當初與這論壇約定好的公約
這才是真民主真自由...

在選擇加入01的例子中
所謂的民主是你可以自己決定你要不要加入01這個論壇
所謂的自由是你在遵守"01所訂下""你所同意"的公約裡...你可以發表"合於公約"的任何言論!
一旦你在這發言...你就得接受公約的拘束...並接受違反規定時的處罰!


台灣人...雖然活在自由民主的國家...但多數不懂得什麼叫做"自由"...什麼叫做"民主"...

howardmai wrote: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樓主可以看看H大PO的第310條第三項及第311條第3款
你確定那個網友沒有涉及對別人私德的攻擊?...而他的發言跟公共利益有關嗎?
你覺得他對於演藝人員(公眾人物)的發言是"適當"的評論嗎

煥仔 wrote:
一般來說都是叫對方到案說明,這樣出門去抓人回來也是做秀滿分.



如果提告的不是菁哥,警察會那麼骨力嗎?

如果提告的不是菁哥,
媒體會那麼骨力報給你知嗎?
言論自由跟毀謗是兩回事
自己笨到把那種毀謗影片傳上去,還指名道姓地罵,被告剛好而已
某貓的生命三元素:書、咖啡、碳水化合物。
是誰說言論自由就可以毀謗的?

而且屢傳不到本來就是要拘提....

沒想到01還有人法律常識爛到這種程度...還幫當事人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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