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022066 wrote:請問您真的有找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第5款這個法條嗎?是否能給個連結,謝謝! 這自己孤狗不就好了?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519&ctNode=1060&mp=8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下載.不過我覺得照編排上應該是31條”第五項”.
看到這裡 我不能說該不該罰我只能說我之前的親身經歷我之前騎機車車禍....被左後方的機車右邊鏡子,鉤到我左邊鏡子.對方的右邊把手壓住我的左手所以我人沒辦法離開車子連人帶車被拖出去 摔車原來對方的小孩是站在機車踏墊上 還沒戴安全帽媽媽在跟小孩說話,沒注意到我的車等看到時煞不住車,撞上了警察還沒來時那位媽媽跟我說 她自知理虧 分心了說他跟小孩都沒什麼事 只是小孩膝蓋有點破皮流血 想私了等警察來時 那位媽媽衝到警察前說是我撞她的說啥他小孩傷得很重 膝蓋都見骨了(那位小弟弟站的好好的 哭都沒哭 )做筆錄 我車速約30那位媽媽全部都說 不知道 沒看到 不清楚她先生來時 跟她先生說是我撞他的她先生還想打我 說啥小孩有萬一怎樣怎樣的 要告我還好之後不了了之.....我不能說小孩站在踏墊上好或不好只是真的危險 坐後座也要有配套措施加裝後靠背之類的....或是綁帶子不然發生萬一真的吵不完
我覺得父母都輕忽小孩的安全,年紀小的,接送是很正常;年紀已經是國高中以上的,還要父母接送,我覺得就有點扯啦像國小,應該都是讀離家不算很遠(學區內),如果父母真的擔心,開車,或是提早起床,走路帶小孩去上學,也是不錯啊!!難道小孩的生命和安全那麼廉價嗎?!意外是一次都不能遇到
關於這張罰單,個人認為該員警是開錯單了.首先, 並無第31條第1項第5款, 而是第31條第5項.引用來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這個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 的規定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的第88條中第1到第7項規則並無腳踏墊不得附載人員之規定所以個人認為這張單應該可以去申訴. 如果個人不幸被開到這張單時,就要引用這條請員警再重背一下法條.
netmanlon wrote:關於這張罰單,個人認...(恕刪) 所以個人認為這張單應該可以去申訴 +1不論大家爭論如何~~這張罰單的使用法源有問題並無明文禁止..機車腳踏不能載人...跟有沒有汽車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