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濤爆裂 wrote:
沒錯~照"現行"法律...(恕刪)
我自己加的?
不就正如你意嗎?

是啊!照現行法律,也沒一定要給啊!
如果她要留置給她留置啊,告侵佔,或許一樣法官判要給合理酬勞〈這還不一定,法官判定是斟情酌理..〉,就看值不值得換來這麼一個前科囉...
水晶骷顱 wrote:
你跟動物講做人的道理...(恕刪)
remo2919 wrote:
那你就是天王啊!!...(恕刪)


remo2919 wrote:
既然有“得請求”的字義存在,相對的自然應該要有“應給予”,再不然也要有“得給予”,再其次“不得拒絕拾得人之請求”......(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