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er4612 wrote:
所以個人認為這張單應該可以去申訴 +1
不論大家爭論如何~~
這張罰單的使用法源有問題
並無明文禁止..機車腳踏不能載人...
跟有沒有汽車沒關係~~~...(恕刪)
正解!!
netmanlon wrote:
而這個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 的規定是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的第88條中第1到第7項規則並無腳踏墊不得附載人員之規定
所以個人認為這張單應該可以去申訴.
加藤老鵰 wrote:
撇開條項款搞錯的問題,光因為沒有腳踏墊不得附載人員之規定就以為可以翻盤那就想岔了.沒用啦,”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此處的”附載一人”的位置就是指在固定座位上,實務上這屬於論理解釋中的當然解釋,被附載的人不是坐在固定座位上,他就說你違反這項,透過這樣的解釋很容易就推翻”並無腳踏墊不得附載人員之規定”這說法了.
假如真的要說違反明文規定才能罰,”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這規定中的”得”是”可以”,不是”只能”,也就是說,它只告訴你可以附載一人,完全沒有提到你如果附載超過一人會怎麼樣,你載五個人,邏輯上並不構成違反此條,如果用這理由去申訴,有勝算麼?透過解釋就打死了,這些人整天應付這種鑽牛角尖的問題,還等你發現新大陸喔?...(恕刪)
小 安 wrote:
不要在讓我笑死了好嗎!本來想好好跟你討論的
沒想到浪費我時間跟你說道理
所以你認為騎機車載小孩比開車安全就對了
還提什麼數據啊,你機車撞擊成績可以拿幾顆星啊?0顆嗎?
跟汽車比安全哦?你看看有誰認同你機車載小孩比汽車載小孩安全啊?
要嘴炮你還不夠資格耶,在練練啦!
對了,不用在引言了啦!不會在回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