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janushuang wrote:
再者,判決書也提到,檢察官問她時,她也刻意的有所隱瞞
這樣的行為,她已經做過好幾次了,或許,就a女本身而言
她是沒有受過傷害,只是旁人覺得她智能上有缺陷,所以就直覺她受傷害了
有錯請指正...


因為沒有任何專業的鑑定報告, 證明A女智能上有缺陷但未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
報告上或者其他地方都沒有專家確定A女未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

是法官自己根據資料, 由他的自由心證認為A女未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 所以判無罪.
現在已經有心理行為學的醫生否定法官的判斷, 但還沒有看到有心理醫生支持法官的判斷.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boyce wrote:
能不能要求台灣法院實施陪審團制
兩權相害取其輕

樓主射後不理
Deray Xu wrote:
因為沒有任何專業的鑑定報告, 證明A女智能上有缺陷但未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
報告上或者其他地方都沒有專家確定A女未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

是法官自己根據資料, 由他的自由心證認為A女未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 所以判無罪.
現在已經有心理行為學的醫生否定法官的判斷, 但還沒有看到有心理醫生支持法官的判斷...(恕刪)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

你還是執意睜眼說瞎話就是了!

慈濟做的鑑定就不是鑑定,

還是你覺得鑑定只有如你意思做成能夠證明A女有「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 才算是專業!!!!????

現行法律制度就是如此,
最後的判決是由法官依據法律根據事證而做出的結論!
請問, 你到底還想如何?
當法官做出判決後, 要找心理行為學醫生來背書才能夠有效力???
還是說要直接找個心理行為學醫生來做判決!!!!!????????


前面我都有跟你很詳細說了法官在心證上是如何形成的, 還是你都沒看!!????


Deray Xu wrote:
你的主張是法官沒錯七人無罪, 既然無罪, 無恥在哪? 你可以這樣任意的妨害他人名譽喔? 法律人的特權?...(恕刪)


sillyfish2050 wrote:
對此案, 一般人, 甚至我自己, 若這七人是住我附近或認識的, 我一定罵他們無恥.
但是輿論, 與道德的讉責, 是一回事, 而要入人於罪又是另外一回事,
因為判人犯罪, 被判罪者通常動輒被剝奪的是基本的人權, 例如此案, 判徒刑將被剝奪人身自由, 這是憲法明定人民所有的很重要的權力, 要剝奪, 勢必要更加嚴謹....
(恕刪)

紅字看見了沒? 能理解嗎?
明明只是在下一行你卻能當作沒看見???
道德與法律的異同有概念嗎?

或是你需要加強一下邏輯的訓練,
在溝通過程中, 缺乏基本的理解能力與邏輯觀念, 是難以交流的.

若你再執意如此,
請恕我接下來就只能用見什麼人說什麼話的方式, 跟你玩遊戲了.


Deray Xu wrote:
現在已經有心理行為學的醫生否定法官的判斷, 但還沒有看到有心理醫生支持法官的判斷.
我還蠻想知道你所說的那位醫生會不會在下一次的法庭上作專家證人
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真的有那樣的缺陷

不過以現在寫的那種鑑定結果,就算換一個法官也不見得會讓這條罪名成立
有些人一直以為當事人真的就無判斷和拒絕的認知能力,是根據哪一點呢?
只憑中度智障的衡鑑結果?

如果真是如此,大家應該趕快敦促立法,將有智能障礙的人都列為無行為能力者來保護
這樣絕對比吵這些「不知或不能」更有效率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天國近了! wrote:
女方收錢援交
應該判女方有罪
...(恕刪)

依照法官大人的解釋,女方有自主能力。
被判賣淫也不無可能。
k2 wrote:
依照法官大人的解釋,女方有自主能力。
被判賣淫也不無可能。嘆氣


+1
我覺得很有可能喔~ 不是開玩笑的~
看了那麼多樓
sillyfish2050大
我實在佩服

彷彿在看周興馳演的(宋狀師)
該不會sillyfish2050大本姓也是(宋)

sillyfish2050大
請問你是執業律師??
可否請教一張名片?

我應該出的起律師費的!
不過看在01的網友份上
要有折扣喔!!
法律人批評與己身認知相異的他人「缺乏基本的理解能力與邏輯觀念」,
委實令人好奇且不解,甚而可笑!
究其實,也就只是文字表述/心理認知相異罷了!

又,法理學很艱澀嗎?
它又是否涉及高深的數學、物理......?

在台灣,
只看過理工人跨行考取司法官;
惟未曾或見法律人跨行理工領域!
shityou薛球 wrote:
兩權相害取其輕...(恕刪)


是兩害相權吧?

如果是真的法律人會犯這種不知所云的文字錯誤?
sillyfish2050 wrote:
讓這個案子雙方成為你情我願的行為, 就這樣.


哈哈...渡了一個周末假期終於看到我先前問您的答案了....
嗯嗯....法官果然認為該女與那7名男子的行為是你情我願的....
那法官幹嘛不在判決書上這樣寫呢?
這樣不就能讓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刁民"閉嘴了嗎?
還是法官不敢這樣露骨的寫...所以寫些似是而非的法條來打迷糊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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