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三本漫畫上銬,會不會有點超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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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安,敝人是漫畫店老闆,也是報導中提告的受害人,我不知道蘋果日報的記者會不會來看留言,但我本人想在此說明,這篇報導完全沒有查證就亂寫,許多與事實不符:本店並不在內湖,對方借的是小說不是漫畫,還有本店在提告前打了相當多通電話,也通知其家人很多次,對方是惡意不還,並非忘記。我們有留言給她,跟她說我們要準備提告,請她趕快來處理,不要年紀輕輕上法庭留案底,但對方置之不理,我們也請其家人來處理,但她家人說她成年人,在外殺人也跟他們沒關係,不願處理,我們只有提告。期間開庭3次,對方都不到,審判長才派警察前往拘提到案,大家在為當事人被銬手銬表達意見的時候,是否有想過被害人的痛苦?我們這些辛苦經營漫畫店的,利潤微薄,遇到惡意不還的客人能如何?許多不願打官司的店家只有自認倒楣,像我為了尋求一點公道,背後得付出多少時間精神?現在想到還要出庭我就很痛苦,這種傷害不是幾本書的損失而已! 但我們不告生意怎麼做? 法律給小老百姓的保障太少了,一個案子要大費周章才能討個公道,這樣只是讓更多受害人不願去告,讓作惡不守法的人逍遙自在罷了。最後希望記者可以更客觀中正並根據事實報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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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店家>>
原來是這樣子.....


想想,還是付押金比較實在。
殺人熊 wrote:
我只想問大家一句話, 如果這家漫畫店就在你家附近.
你敢讓你小孩去那邊租漫畫嗎?

也許暑假回鄉下的奶奶家住個2個月, 而漫畫忘記還.
2個月回來後就被上手銬帶走了....
這樣的漫畫店(或是DVD店), 完全不敢領教.

,...(恕刪)

所以做人都不用負責任就對了,什麼事情都可以忘記,那醫生幫忙開刀把紗布忘在病人肚子裡,也是很平常的事喔,不用負責任!?

我相信大部分的父母不會教小孩這麼不負責任啦!
完美女神
媒體報導一開始就偏女生這邊了嘛




這種沒歸還的店家都會定期打電話問,沒事誰想鬧到法庭
(這事件拖了一年以上...)


就我常去看的漫畫店(週三固定看寶島)
常常聽到店員妹打電話催...

漫畫類的看的快 還書日期也短
小說類的都5天一週以上...
就是有人常常過期,慢1-2天被扣就算了
(當場凹的還不少 我只是那天忙過頭忘了,下雨不好出門等等)

店家等過期3天一週才打電話問...
更妙的是有家人說帳號是姐姐的租回去是妹妹看,過期請找妹妹要

啥咪奧客都有


回到原案,理虧的是那位女生,但焦點都拉去店家條約該不該這樣設定....
過期不還,搬家弄丟了(事主說的),丟了不用去賠?
店家說也催還但是對方不管不理?

你說被告上法庭還不出庭(傳票就是寄到戶籍所在地,有親屬收就算收到)
被"通緝"找到後銬上帶走也只是剛好....

對與錯警方只能叫妳自己去法庭說,他們只負責把人帶回不是嗎?
才上銬而已
達不到警告制裁的效果
要浸豬籠才合理

n3688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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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安,敝人是漫畫店老闆,...(恕刪)


請問投書可有店名、老闆大名?
既要投書為自己平反何以畏畏縮縮不留任何可以辨識、負責的資料?


Reich wrote:
所以做人都不用負責任就對了,什麼事情都可以忘記,那醫生幫忙開刀把紗布忘在病人肚子裡,也是很平常的事喔,不用負責任!?
...(恕刪)


那你認為責任和代價之間的比例關係可以漫天喊價嗎?

如果你的小孩因為欠同學一個橡皮擦,被少年隊從校園強行帶走你也認為是應該的?

rexjian wrote:



那你認為責任和...(恕刪)

所以小錯不是錯?
為什麼人會被通緝,
就是因為法院屢傳不到啊!
小錯不改變成大錯時才在叫不過是犯個小錯?
而且警方不過是依法行事!

rexjian wrote:
那你認為責任和代價之...(恕刪)


如果我的小孩拿了人家的橡皮擦
對方有要求我兒子歸還
我兒子卻置之不理
我除了會讓少年隊帶走外
回家還會家法伺候

jackelhou wrote:
哈哈哈
套用你的說法
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的權利
你訂出這種標準
不就違憲了...(恕刪)


我國現行普通法院是三級三審制,
如果規定XX金額以下不受理訴訟是不行的,
但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規定標的XX金額以內以X審為終審,
不得上訴到第三審,
限制了你訴訟的權利,
你說有沒有違憲?

又如刑事法律多有追訴期,
超過期限後犯罪嫌疑人得以免訴,
也是限制被害人(或國家)訴訟的權利,
你說有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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